一、基本方案:將法人股按照定向增發價折算為流通股
將國有股和所有法人股同等對待,向法人股(包括國有股)持有者定向增發可流通的新股,而法人股持有者用以購買新股的資金則是他們所持有的法人股的資產,購買完成后法人股自動注銷。這就相當于按照法人股的資產凈值和增發價的比例將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流通之后由國有股的所有者決定是減持還是增持。
二、定向增發價格的確定
參照現在增發新股的定價方式,即按照一定期限內(如近2個月、近20個交易日等)的二級市場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折價10%到20%,再以這個價格為基準,將所有法人股按照資產凈值折算為流通股。
例:某股票總股本1億股,其中法人股0.7億股,流通股0.3億股,每股資產凈值1.8元,一定期限內二級市場收盤價平均價為10元,按照10%的折價比例確定定向增發價為9元。
則0.7億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的數量為:0.7*1.8/9=0.14(億股)
三、折算后對個股本身的影響
通過這種方式將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對股票本身來說,對其市值、總股本和每股凈值等都會帶來影響。
1、股票總股本將縮小:
折算后新的總股本數量=現有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后的數量+現有流通股數量2、每股資產凈值將增加:
折算后新的每股資產凈值=現有每股資產凈值*現有總股本數量/折算后新的總股本數量3、股票總的流通市值將增加:
如果折算后市場價格仍然不變,則折算后新的流通市值=折算后總股本數量*市場價仍然以前面的例子來說明:則0.7億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的數量為:0.7*1.8/9=0.14(億股)
總股本原來為1億,折算后變成了0.4+0.14=0.54(億)
每股凈值原來為1.8元,折算后變成了1.8*1/0.54=3.33元總市值原來為0.4*10=4(億),如果折算后市場價格仍然不變,則折算后變成0.54*10=5.4(億)
流通市值增加的比例為:(5.4-4)/4*100%=35%
四、該方案對二級市場和流通股持有者的影響
如果簡單地按照上述方法進行折算,顯然對相關各方到來說是不公平的,有人會從中收益,有人會從中受害。為此,需要從各方面來分析,并采取相關的補充措施,盡可能體現公平原則。
首先我們分析該方案可能對二級市場和流通股持有者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按照上述辦法將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可能導致流通市值的增加,從而對二級市場形成壓力。
首先我們可以初步算一下流通市值到底增加多少。按照目前的現狀,所有上市公司法人股平均約占總股本的70%的比例,市場價平均為10元,每股資產凈值平均為1.8元,即前面例子中所說的股票的股本結構和市場價格、資產凈值等正好反映了目前市場的平均狀況,按照前面的計算流通市值增加的比例為35%。
表面上看,好象增加很大,給市場資金構成壓力,實際上,該部分增加的市值是原來法人股股東持有的部分,也就是現在的大股東持有的部分,他們除非不想要這個公司了,否則決不會出售。因此,增加的這部分流通股應該是非常穩定的股份,不會象現在的二級市場的籌碼那樣快速流動。而且,一旦股份全流通,就又可以推出相應的輔助管理制度,如大股東賣出股票要在證監會或交易所的監督下進行。
2、由于法人股不是完全按照市場價折算,而且略低于市場價折算,折算后,如果市場價不變,則法人股股東會因為這個差價獲利,流通股股東會因此受損。
首先,該方案完全解決了法人股流通問題,不僅不會對市場造成壓力,而且原有法人股股東為了維持自己的大股東的地位,會出資購進更多的股票,這無疑會對股票市場產生重大利好。因此,該方案并不會對流通股股東受損,反而會從股價的波動中獲益。這就如同今年上半年B股市場實施的開放政策一樣。我們認為這部分獲利是正當獲利,既然投資股市,肯冒風險,就有權獲利。
另外,由于法人股的縮股,導致流通股的持有者所占總股本的比例提高,無疑對公司的股東排名形成重大影響。很可能因為現有部分炒作二級市場的莊家由此成為公司的大股東。顯然,這種獲利為非正當獲利,應該消除和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為此可以同時規定,原有流通股的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不享受股東決策權,股東決策權必須以新買進的流通股為基準,重新計算和確認。這是由于原有大量流通股的持有者本意就不是為了獲得股東決策權(至少絕大多數如此),而只是為了參與市場的炒作,獲取市場上的差價,為了不讓這些事實上的股東影響公司的決策,暫時凍結這部分股東的決策權也是公平合理的。
五、對法人股股東產生的影響
該方案對于法人股股東的影響也是兩方面的,法人股股東可能從中獲益,也可能由此受損。
法人股股東可能從中獲益,主要體現在定向增發的價格跟市場價相比,有一定的差價,如果法人股股東愿意變現,可以馬上獲益。
之所以要讓法人股股東的定向增發價格跟市場相比有一個差價,原因在于目前的股票資產凈值并不完全反映其內在價值,因為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并沒有包含在凈值里面。另外,對于老股東給予一定的優惠也合情合理。因此,如果法人股(包括國家股)持有者能從中獲利,我們也認為是正當獲利。
從另外的角度來看,法人股股東也可能從該方案中受損,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法人股股東將會承擔市場風險將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雖然不會直接導致資產總值的縮水,但卻可能導致市場風險,難保這部分轉換過來的股票不會貶值。
但是,我們可以看出,該價格的確定是有其既成事實的依據的:這種增發價格的確定已經在目前向流通股持有者增發中被廣泛采用,公司高興,證監會也認可。既然可以按照這種方式向流通股持有者增發,當然也可以向法人股持有者增發。這正好體現同股同權的原則,是完全公平的。如果法人股股東不愿意,那只表明他們不愿意失去現有的可以單一將市場風險轉嫁到流通股持有者頭上的優勢。
我國的證券市場其實是一個嚴重畸形的市場,存在嚴重的不公平現象,那就是法人股持有者和流通股持有者之間的不公平。這種不公平這也是所有包裝造假的根源。每個公司都在不擇手段地擠著上市、配股、增發,因為這些幕后的策劃者,也就是這些法人股股東們,他們不用承擔任何風險,穩賺不賠。市場經濟下,怎么能容忍這種穩賺不賠的現象存在呢?歸根結底,不引進公平原則,中國證券市場永遠也無法完善。
因此,對法人股和流通之間的不公平,應堅決取締。按照這種法人股轉換為流通股的方案,不論法人股持有者是否愿意轉換,這個政策都應該強制實施。只有實施這種政策,才能真正引入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這種機制對法人股的股東雖說構成風險,但也可以促使他們更好地管理公司,改善公司的素質,有利中國整體經濟的發展。
2)法人股股東的地位將受到威脅由于大多數的股票市價超過資產凈值,按照一定期限內的市價折價10%后仍然超過資產凈值很多,法人股按照這種比例縮股后,無疑會導致原有的法人股持有者股東排名的降低。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同時也給原有法人股持有者一個公平的機會,可以設定一個期限(如1年),讓他們可以根據自己想要占有的持股比例在市場上以市場價購買股票,以增加自己的持股比例。但在該期限內,原有法人股股東購進股票后的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原有的持股比例。同時,在該期限內,新購進的流通股的持有者的部分股權(主要是股東決策權)暫時凍結。凍結期限滿后,原有法人股股東和新購進流通股的其他股東公平競爭,同股同權。
六、具體的操作方案
具體的方案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選定一個法人股轉換為流通股的日期,如2002年1月1日,按照前2個月(具體時間長度可以繼續研究,如可以更長一些,為3個月,6個月等)的二級市場收盤價的平均價折價10%為基準價,所有股票的原有法人股按照資產凈值和該基準價的比例進行折算,然后全流通。
2、2002年1月1日起開始的1年的時間內,新購進股票的股東暫時不得行使股東決策權。在這個期限內,股東決策權由原有的法人股和2001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流通股持有者代為行使。同時,在這個期限內,原有法人股股東可以在市場上購進流通股,以增加持股比例,保持自己的大股東地位,但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原有的比例。
3、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的1年時間后,即2003年1月1日起,在2001年最后一個交易日以前購進的流通股持有者的股東決策權自動凍結,這以后的股東決策權的行使,按照原有法人股折為流通股的數量和2002年1月1日后購買的股票數量計算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重新確認股東決策權。
4、為公平起見,在2001年最后一個交易日以前購進的流通股持有者,自2003年1月1日起,部分股權(股東決策權)開始凍結,凍結期限可以另外研究確定,如3年或5年,在此期限內,該部分股票的持有者要想行使決策權必須賣出后重新買進。
七、關于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的選定日期的分析
由于股票的資產凈值是相對固定的,但每日股票的市價每天都在波動。究竟以哪一天或哪段時間的收盤價為標準來計算法人折算為流通股的基準,將會對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的數量造成影響。
假如當時市價定價偏高,則原有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后占新的總股本的比例降低。這樣,今后法人股股東需要動用更多的資金來買進股票以維持原有的持股比例。
但這對現有法人股股東并無實質性的傷害,因為他們需要用來購進的新的流通股的資金隨時可以變現。至于該部分資金可能承擔的股價波動的風險,則完全由市場來決定。如果該股價被低估,法人股股東自然愿意買進。如果該股股價被高估,法人股股東可以不買,這當然就可能導致他們在1年期限滿后把大股東的位置讓給別人。但這實際上也是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的最終目標。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法人股折算為流通股究竟應該以哪一天或哪段時間的股價為基準,都沒有關系,對各方來說都是公平的。
但相信該政策的推出,很多法人股股東為了維持大股東的比例,不得不出資購進股票,無疑會推高現有股價。為了盡量減少股市泡漠,該政策應盡可能在股市低靡的時候推出。
八、對于資產凈值為負的上市公司的特殊處理:
對于資產凈值為負的上市公司,干脆直接退市。
也可以讓原有法人股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填補全部虧空后注銷該部分的股份數量,同時原有法人股股東可以行使1年的大股東的特權(在這1年內保持其原有股東地位不變)。這樣,對于資產凈值為負的上市公司,縮股后的總股本數量就等于縮股前的流通股數量。
如果原有法人股股東想在1年期滿后繼續維持原有股份比例,可以對他們網開一面,按照前面描述的方法確定一個增發價,定向增發相同比例的新股。如果原有法人股股東拒絕填補虧空,則將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注銷,其股東地位自動喪失,重新以流通股股東的持有比例來確定大股東的身份,或該股退市。
例如,某股票總股本1億股,流通股0.3億股,每股凈值-1元,市值10元,某股東持有0.5億的法人股,占總股本的50%。
則該股東要想在1年內仍然維持50%的股東決策權不變,必須先填補0.5*1=0.5億元的虧空。填補之后,將該部分法人股注銷,這時該股總股本變成了0.3億股,而他真正持有該公司的股票為0股。如果他想仍然保持50%的股權不變,必須另外出資購買增發部分的新股,增發部分的新股最大數量不得超過現有流通股0.3的50%,即0.15億股,價格仍然按照市場價折價后確定。
該方案表面上看,要那些垃圾股的法人股股東付出昂貴的代價才能維持原有股東地位不變。實際上,這些公司的虧空完全是由于這些法人股股東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自己挖坑自己跳,也并非不公平。這從另一方面也可以懲戒那些通過虛假包裝獲取上市資格的公司的大股東們,因為他們往往就是那些包裝造假的始作蛹者。
九、結論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述方案對法人股股東和二級市場都會產生利好,屬于多贏方案。除非有人想從中獲取暴利,象以前的國有股按照市場價減持的政策,就是明顯是損害二級市場來牟取暴利,這種政策從根本上就違背了市場公平原則,也注定了它不能持久。象目前的包裝上市、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等現象也是有人想從中謀求暴利而損害國家利益和二級市場的利益,這種現象也同樣應該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等策略從根本上加以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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