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券公司手中買賣國債,就不屬于委托理財項目,會計科目處理上會比較靈活,可歸屬短期投資,據稱此方法備受上市公司青睞。
本報記者張金京
證監會去年底出臺新的委托理財管理通知后,市場出現短暫寂靜,隨后,一直在暗中 操作的灰色理財被迅速“推廣”,具體辦法逐漸浮出水面。
委托理財,一直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關注的焦點。去年,上市公司以委托理財收入彌補業務利潤的現象不下五成。
2001年12月4日,證監會出臺了《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使上市公司利用委托理財解決利潤受到規范性限制。但許多上市公司繞過這一關,通過國債買賣達到固定收益目的已在默默流行著。
“表面上看,上市公司在買賣國債,實際上是屬于委托理財灰色區域。上市公司與投資公司簽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協議時,只能是以委托理財方式,并且必須要對外披露。而從證券公司手中買賣國債,就不屬于委托理財項目,會計科目處理上會比較靈活,可歸屬短期投資。此方法可以規避證監會的監管,屬于比較穩妥的方式。”華夏基金高級經理董博士這樣評論。
案例
委托人:甲上市公司
受托人:乙證券公司
協議條款:
2001年1月4日,委托人甲上市公司以現款方式從受托人乙證券公司手中以每股1.1元的價格購買5000萬股國債,場外交易,期限半年。
2001年7月4日,受托人乙證券公司以現款方式回購5000萬股國債。
補充協議:到期日,2001年7月4日,受托人乙證券公司以每股1.166元的價格回購委托人甲上市公司手中的5000萬股國債。
分析
第一步甲上市公司和乙證券公司簽訂買賣國債協議。
簽署協議時,買賣雙方另附補充協議,確保甲方6%保底收益。不在正式協議中提及保底收益,是為了規避上述《通知》中的規定:乙證券公司不能向甲上市公司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補充協議顯然是桌下協議。
第二步乙證券公司與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簽訂資金借貸款協議。
《證券法》中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能給客戶融資、融券,但沒有規定不能進行同行業資金拆借。在證券領域,由于投資公司與小券商的信譽度比較低,資金來源渠道少,向大券商拆借資金比較普遍。
在乙證券公司與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簽訂資金借貸款協議時,需要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出具第三方擔保人或相當數量的財產質押,規定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在資金拆借期限內給付乙證券公司8%的利息。同時,拆借的資金應在乙證券公司的營業部內專戶專用進行交易操作。這樣,乙證券公司不僅得到了2%的利差,還贏得了相應的手續費收益,同時可以隨時監視借貸方的資金運作狀況。
盡管《通知》中還規定,受托人(即乙證券公司)不得挪用受托投資管理資產,但因為買賣國債是場外交易,使之有了回旋余地。
上市公司不能直接選擇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是因為《通知》中規定,沒有獲取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申請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必須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綜合類券商,且有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的凈資本,這兩條把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攔在了門外,也使乙券商可以從中“扒層皮”。
丙投資公司(或丁券商)獲取收益的幾種形式:參與一級市場抽簽、投資一級半市場、炒作二級市場,或為企業貸款。但銀河證券基金研究評價中心負責人杜書明博士認為:“今年的股票市場會非常難做,投資公司及小券商能否拿到回報會很難講,這使所有協議的兌現更趨復雜。”
第三步回購國債。
到期日,乙證券公司以每股1.166的價格回購甲上市公司手中的國債,到此,甲上市公司規避了對委托理財的監管,同時贏得了6%的收益。
看到這里,讀者一定會產生疑問,為什么上市公司選擇做國債而不選擇做股票。做股票,只能在場內交易,監管較嚴,風險也大,清算比較困難。而做國債屬于短期投資,不必披露信息,場外交易也容易規避監管。
看來,隨著市場的變化,監管工作也會越來越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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