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冀文海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已被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股民因其虛假信息披露受到損失而向其提出索賠要求的民事訴訟,從即日起可以被法院受理,此前關于此類案件“暫不受理”的規定宣告作廢。
然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受理此類案件做出了四個限制:只對已被證券監管部門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進行虛假陳述的民事索賠案件;不接受集團訴訟;只有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類案件。
因此,比起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暫不受理”證券民事糾紛案件的通知規定,這次作出的新規定雖然突破了閉門謝客,但還只能稱得上“暫且受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這樣解釋:現階段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時有發生,目前如果沒有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屏障,法院接到的案件數量可能太大,因此決定設置前置程序,以證券監管機構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為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前提,同時可以解決原告在起訴階段難以取得相應證據的困難。
對于集團訴訟,李國光說,這次規定要求采取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因單獨訴訟(包括共同訴訟)參與人相對固定、案情相對簡單,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較易確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團訴訟,由于訴訟參與人數可能眾多,情況會很復雜。特別是各個當事人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數量、價位均會有所不同,目前難以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同時,以集團訴訟的方式處理也容易影響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對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的穩定易產生較大影響。
關于管轄法院問題,李國光說,由于證券市場侵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相當的難度,故目前在對此類案件的級別管轄上規定為由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同時考慮到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行為地不具有惟一性且存在認定難度,故規定該類案件地域管轄以中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
關于為何只受理虛假陳述,而沒有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列入受案范圍,李國光15日沒有直接說明。但記者注意到,他在去年11月底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這樣解釋:處理后兩類案件必須謹慎,因為一是證券侵權行為復雜多樣;二是侵權主體范圍廣泛;三是責任分配和因果關系難以確定;四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夠明確!
不過,李國光15日對去年關于“暫不受理”的規定做了解釋:一是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準備工作贏得時間。因為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侵權行為存在于股票發行和交易各階段,不僅參與侵權的機構和自然人有一定的數量,而且被侵權對象和訴訟參與人數、案件數量亦不在少數。在目前可資具體操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有一段準備時間,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和訴訟準備。否則,可能對審判工作帶來被動。二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相對穩定。人民法院如全面介入,受理和審理各類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可能使中國證券市場產生較大波動。不利于證券市場在保持基本穩定中實現規范,逐步消除違法違規現象;也不利于籌資和融資、逐步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國有股減持問題、公司治理結構諸多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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