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電(記者朱大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今天在受理證券市場有關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新聞發布會上說,盡管法院目前暫只有條件地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但這是推動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進程的一項重大舉措。
李國光就今天發布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他說,關于設立行政決定前置程序問題,考慮到現階段中國證券市場虛假陳述等侵權行為時有發生,目前如果沒有民事訴訟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數量可能很大,設置該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人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就是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證券監管機構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為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前提,可以解決原告在起訴階段難以取得相應證據的困難。
李國光說,關于訴訟形式,盡管采取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這兩種訴訟方式,很可能使受訴人民法院審判任務相應增加。但因單獨訴訟(包括共同訴訟)參與人相對固定、案情相對簡單,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較易確定,故而是可行的。至于集團訴訟,由于訴訟參與人數可能眾多,情況會很復雜。特別是各個當事人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數量、價位均會有所不同,目前難以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同時,以集團訴訟的方式處理也容易影響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對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的穩定易產生較大影響。
關于管轄法院問題,李國光說,由于證券市場侵權民事糾紛案件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相當的難度,故目前在對此類案件的級別管轄上規定為由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同時考慮到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行為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認定難度,故規定該類案件地域管轄以中國《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
談到逐步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上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具體意義時,李國光說,第一、對受到不法行為損害的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補救,從而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可以有效地制裁不法行為和遏止各種侵權行為的產生。中國證券市場處于初創階段,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證券市場上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為者在從事不法行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賠償訴訟的被告席,而無論其是否已經承擔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三、賦予了廣大投資者對證券市場所有參與者行為的監督權利。只有通過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鼓勵受到侵害的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才能更大地調動廣大投資者參與對市場監控的積極性。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來自證券市場內部的有效監督,是任何行政監管和執法部門無法比擬的。
第四、可以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最終解決民事糾紛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充分發揮民事責任功能,由被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有利于對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這也是WTO有關協議對成員國司法救濟的明確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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