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5日,來自人民法院的一則篇幅不長但意義深遠的決定,將把這一天載入中國證券市場大事記和中國法制進程史。
從這一天起,投資者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可以理直氣壯地訴諸法院要求侵權賠償。如果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符合最高法院規定的受案范圍和前置程序,管轄法院適當,訴訟時效準確,法院將依法受理并審理———曾經向投資者暫 時關閉的法院大門,已經打開。
這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去年秋天,當難以計數的投資者憤怒的情緒被點燃,欲將證券市場的“害群之馬”訴諸法庭時,卻意外遭遇了“暫不受理”。在慨嘆弱小無助的同時,他們對市場的信心一絲絲遠去,對公正的企盼卻越來越強烈。短短數月,最高審判機關即出臺決定,有條件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飽受不法行為侵害的投資者,終于看到了依法維權的曙光。
這是一個探索的過程。
從“暫不受理”到“有條件受理”,我們看到了質的飛躍。盡管“有條件受理”中規定的前置程序可能導致侵權者逃脫被追究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即便證據在手也無法索賠,但是該程序的設定同時降低了起訴門檻,實際上免除了投資者的舉證責任,使其合法維權更加易行。對于證券監管部門而言,前置程序的設立將促使其強化監管力度,提高辦案效率,為投資者依法維權提供鐵證。
這是一個正在走向完善的過程。
相對于最終無條件受理證券市場發生的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在內的民事糾紛案件,“有條件受理”因虛假信息導致的證券民事糾紛,可謂邁出了扎實的第一步。一旦投資者擁有了自己的權益保障機構,可以在其支持和援助下針對任何不法侵害行為提起訴訟,無條件地實施訴權,同時法院不僅受理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也有能力和法律支持受理集團訴訟,那一天,才可以宣布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完全建立。
盡管還只是第一步,但是“公正”這兩個沉甸甸的字,已經使投資者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使不法者覺查到這種力量所帶來的震懾。有了第一步,公正就不會遲來,審判就不會遲來。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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