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法院下發通知,要求暫不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令當時正廣受關注的“銀廣夏”、“億安科技”民事賠償案的進程嘎然而止。然而,近期來證券市場不斷發生的現實一再告訴我們,中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機制的建立依然是一個迫在眉睫、無法繞開的話題。
去年10月以來,上市公司清欠公告不斷,在去年12月底,相關公告更可以以鋪天蓋地
來形容,這些上市公司被大股東占用的資金動輒數億、數十億計,試想若其中再有一個像退市的粵金曼那樣,被大股東的巨額占用資金活活拖死,中小股東的損失誰來賠償?那些期待獲得公正待遇的粵金曼小股東們,要真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談何容易?另一件事是近日中國證監會聯合國家經貿委共同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準則》的出臺對于維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具有積極意義,但也有不少法律專家提出,如果不盡快完善更高一級的《證券法》、《公司法》中的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準則》的執行效力將會大打折扣,上市公司即便不執行這一部門規章,你又能奈他如何?
一個證券市場,如果沒有健全的民事賠償機制,便猶如一場沒有裁判的球賽,肆意的犯規使游戲規則失去了任何意義,也使游戲失去了魅力,長此以往,一旦投資者的信心喪失殆盡,大家一塊“散伙”,那要比“推倒重來”可怕得多!但恰恰是這么一個被其它證券市場無數次印證的公理,卻在中國證券市場始終難以推行。
難關是否無法逾越?
不少法律專家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現有法律對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已有相關規定,無論是在《民法》、《證券法》、《公司法》還是在2000年11月8日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雖然其中有些規定較為抽象,不夠具體,但這不等同于無法操作,頒布司法解釋或啟動個案審判程序,是可以直接入手的現實選擇。更有律師認為,操作上的難點已不是法律解決的難題,而是由個案解決的問題。當然,也有一些專家認為,除了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外,能盡快修訂《證券法》和《公司法》、制訂證券法實施細則,自然更好,畢竟,這樣的民事賠償機制才是真正完善的機制,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才會完全統一。
但不管專家們的分歧何在,認識早已統一,那就是盡早受理利大于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依據一些原則性規定啟動個案審判程序應無技術上的障礙。否則,矛盾累積越來越多,中小投資者利益明顯受損害卻“告狀無門”,將不僅無法及時有效地改變證券市場的無序狀態,更有悖于我國憲法關于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的基本規定。
好在還有一些信息讓我們感到鼓舞: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本月12日在一個講話中提到,證監會正在努力推進建立幫助中小投資者進行訴訟的機制。另據高院有關人士介紹,有關證券民事案件高院可能于近期出臺一個系統的意見。
銀廣夏民事賠償案代理律師嚴義明昨日向記者表示,他和他的委托人仍在努力,相信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早晚的事情,他不會放棄信心。(記者楊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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