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評價中心胡立峰
與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的“制度優勢”明顯,但交易成本高昂也是不爭的事實。高昂的交易成本“侵蝕”了并不可觀的凈值增長。投資者希望的高比例分紅,卻受制于基金契約的“軟約束”與國際慣例。理想與現實存在著矛盾———
記:正值封閉式基金分紅之際,許多投資開放式基金或打算投資的投資者不免疑慮,開放式基金是否也有“分紅”這種形式,它又是如何回報投資者的呢?
胡:這一點可以明確,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一樣,有分紅這種方式。但僅僅是有這種形式,分紅比例的決定權在基金管理公司。
記:咱們就以華安創新為例來說吧。
胡:華安創新開放式基金在契約中規定:首先,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不分配。其次,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也不進行收益分配。在基金當年有收益的情況下,要先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另外,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單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記:這個“凈虧損”如何界定?
胡:問得好!與1997年國務院批準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不同的是,華安創新第一次在基金投資虧損問題上提出“凈虧損”的概念。
引起疑慮的是,“當期虧損”是指凈收益虧損,還是凈值虧損呢?凈收益虧損無法實施分紅,容易理解。凈值虧損則需分絕對虧損與相對虧損兩種情況。絕對虧損是指凈值低于面值1.00元,相對虧損是指期末凈值低于已調整后的期初凈值,但仍高于面值。從目前的信息披露中,我們無法得知華安創新的“凈虧損”的確切含義。
另外,華安創新提到的是“當期”,而不是“當年”。當期是指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還是指其他會計期間,例如華安是2001年9月18日成立,從2001年9月18日至2002年9月18日可以視為當期嗎?目前市場爭議頗大。
記:咱們先假設以上幾個限制條件都達到了,開放式基金的分配原則是什么?我們知道,現有的所有封閉式基金在基金契約中均規定應將可分配的凈收益的至少90%以上分配給投資人。
胡:這是與封閉式基金最大的區別,已發行的三只開放式基金都沒有強制性分配凈收益90%的約束條款。也就是說,從理論上講,不分配也不是沒可能的,投資者沒有決定權。
記:這好象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不符。
胡:你說得對。雖然按國際慣例,開放式基金較少分紅,《開放式基金試點辦法》也沒有硬性規定開放式基金一定要進行分紅。但如果基金公司以投資者認購華安創新視為默認基金契約,而契約若是與法規不符或有沖突,也即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此時投資者仍然可以提出異議。
記:那么,在可以分配,并決定了分配多少后,是以現金形式進行嗎?
胡:是的。每一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果不分紅,持有人只能靠申購與贖回的凈值差價來獲得利益。但投資人也可選擇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單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單位進行再投資,這是在現有封閉式基金現金分配紅利的基礎上進行的有意義的制度創新。
封閉式基金在二級市場交易,其發行規模一經確定,不能隨便更改,除非經持有人同意并經監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擴募或新增基金份額。所以,紅利轉再投資在操作上面臨基金規模調整的技術性障礙。而開放式基金沒有固定規模限制,可以方便地進行基金規模的調整。只要持有人同意,即可轉為新的基金單位。此舉既方便投資者的投資選擇,又有利于開放式基金保持現金流量,避免現金溢出。
記:我明白,因為目前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而紅利可轉再投資可以避免再次申購的費用。
胡:別小看這省下來的費用。打個比方,假設基金管理人擬分配投資人年度紅利11000元,紅利發放日基金單位凈值為1.10元。若是紅利轉再投資,投資人當日可以得到10000份基金單位。若是現金分配之后再次申購,扣除1.5%的申購費用,投資人只能得到9850份基金單位,少得150份。
記:那么,對于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來說,除了有可能通過基金分紅獲得收益,還能在哪些方面得到回報?
胡:還有凈值增長,即扣除申購贖回費用之后的凈值凈增長。從會計上講,紅利存在于凈值增加值之中,但取得紅利的費用是封閉式基金的8倍。
記:聽了你上面的說明,我們會發現目前一些投資者的兩難選擇。還說華安創新,一次申購與贖回的費用合計2%,幾乎相當于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很多投資者知難而退,只好選擇長期投資。長期投資的希望在于分紅,可由于缺乏90%分配比例的硬約束,以及所謂的開放式基金不分紅或少分紅的國際慣例,投資者很可能在分紅上又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胡:是啊,要不為什么說我國開放式基金前面的路還很長呢。我們盡可能給投資者提供解釋與分析,但開放式基金的運行模式、方法、規則等等還需加緊探討與發展。
作者:余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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