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建立資本市場誠信法則,讓上市公司大股東與管理者擔負起誠信義務,這既是推進上市公司治理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精髓所在,也是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作為我國第一個全面、系統地規范上市公司行為的重要文件,《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是我國加入WTO后加快上市公司監管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措施。特別是,通過形成信息透明與權力制衡的機制,上 市公司變成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完全按照商業規則進行運作,這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建立良好的市場公信,從而大大增強投資者信心,夯實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
上市公司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制度下形成了委托代理關系,所有者與經營者在遵循誠信義務理念中形成相互之間的權責關系和制約機制。管理者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過程中的任何違法行為或者違背誠信義務理念的行為,都會給投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并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然而,證券市場受“假”之害可謂不輕,虛假一直和市場形影不離,誠信的光芒被虛假的烏云所遮蔽:從前些年的瓊民源、ST紅光、大慶聯誼,到今天的銀廣夏、麥科特……虛假的惡魔緊扼住市場咽喉,讓市場喘不過氣來。虛假之風的肆虐,不僅使市場公信力搖搖欲墜,更使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肌體受到嚴重侵蝕。因此,建立誠信成了多方共識。對此,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曾明確提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起資本市場的誠信法則。通過貫徹執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改善公司治理,才能從根本上逐步恢復市場信心。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中重要的組織架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參照國外公司治理實踐中普遍認同的標準,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性建設方面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它充分考慮了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情況,較為全面地闡明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不僅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實現方式、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提出了規范意見,如強化董事的誠信義務,建立制衡機制等,而且還對獨立董事制度、內部激勵制度、大股東信息披露制度等第一次公開提出了要求。顯然,通過公司治理的完善,這將大大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
我們注意到,《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提出,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自己保護自己的時代終于到來了,建立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將成為保護股東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在理應以誠信為基礎的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之所以弄虛作假會越演越烈,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規成本太低。馬克思曾說,如果有300%的利潤率,就會有人肯冒殺頭的風險。眾所周知,現在證券市場上作假的利潤率大大超過了300%。
然而,在已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情況下,我們以前對于違法違規者的處罰程度與形式無非就是警告、終身禁入或建議撤職,最多也不過是一罰了之,根本不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因此,恢復誠信必須用重典。而且,隨著股東集體訴訟制度與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出臺,股東賠償制度不僅可以維護股東合法權益,在客觀上也可以加大監督力度,舒緩市場監管壓力。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的誠信尤為重要。過去,內幕交易等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此,《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一章第十三條規定,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不應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標準,這有利于制止大股東的直接抽血;第一章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這有助于制止目前大股東比較常用的間接抽血的現象;第二章第二十條規定,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這將最大限度地保持上市公司人事上的獨立等,這些都是要求控股股東履行誠信義務的重要規定。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由于公司治理結構長期存在嚴重缺陷,惡意決策、弄虛作假的事例屢見不鮮,其中很多都是通過董事會決定的,可見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提出,董事會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明確規定了董事的義務,要求董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遵守自己對股東的承諾,這些都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對董事履行職責過程中越權和違規行為的防范和制約機制,以及對損害投資人利益行為及后果的補救措施,構成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內容。這將促使董事尊重投資人意志,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根本。
我們相信,今日閃現的誠信光芒,能夠一掃虛假的陰霾,在我們新興的證券市場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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