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討論國有股減持方案時,時常會連帶提及社會法人股減持方案,并將二者混為一談,以為研究、討論國有股減持方案,可以包括社會法人股減持方案。我認為,這有悖“同股同權”論,侵犯了社會法人股股東權益,是不可取的。
我所指的社會法人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時,以溢價(與個人股同價)出售給社會法人的股份。例如豫園商城(600655)溢價發行,每股8元,社會法人股與個人流通股同股同 價。我所指的社會法人股,不包括發起人法人股,因為發起人法人股與國家股一樣,其特權是同股不同價,都是以土地、廠房、設備等生產資料作價后以1元左右折成1股計算的。而社會法人股與個人股一樣,都是按上市公司溢價(定價)認購的。這些社會法人股股東與個人股股東一樣,經受了種種市場風險,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倒閉的風險。因而將社會法人股當作國家股或發起人法人股同等看待是不公平的,而將社會法人股當作個人股同股同權同流通處理才是合情合理的。
事實上有一個公開的秘密:不少社會法人股早已轉讓到了社會個人手中,最早的已持有近10年了。這些社會法人股一開始就是以法人的名義、由社會個人出資認購的。因為在此以前,曾有過社會法人股上市的先例,如二紡機、中紡機、異型鋼管等。有些持有社會法人股的股東的年紀也已比較大了,人生能有幾個十年?他們出資認購法人股,求的也是一種投資回報,而不僅僅是“風險”。
現在大家都在討論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方案及上市流通問題。我認為,在解決國有股、國有法人股減持、上市流通之前,首先應該解決好社會法人股流通問題。因為他們是以每股高于國家股或發起人法人股一倍至數倍的價格認購來的,與社會公眾股應是同股同價同權的。
社會法人股的上市流通,可以采取轉配股上市流通的辦法,按上市公司的上市先后,分批、分期安排上市流通。
(上海 蔡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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