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水仙是首家遭中國證監會除牌的上市公司。PT水仙的9位股東今年4月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這一行動,使本來已經頗多爭議的退市問題變得更加復雜。
狀告上交所和證監會的這9位股東共擁有PT水仙股票數萬股。他們的起訴理由是,上交所與證監會的有關PT股票的政策法規前后矛盾,造成他們在投資PT水仙股票時蒙受了重大損 失。
這些股民認為,證監會和上交所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退市的政策,但其中一些關鍵性條款卻出現了前后不一致的情況,例如“寬限期”。2001年2月22日證監會公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稱,“暫停上市的公司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后,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其中的寬限期是12個月。而與《辦法》同時發布的《通知》中規定,“目前已在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的公司的寬限期為6個月”,而且年報披露后的45天內就要提出申請。
PT水仙的9位小股東正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0年修訂案)》買入股票后,期待PT水仙能在3年內扭虧為盈,錯過了避開風險的機會。
他們認為,中小投資者無法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同時,又承擔突如其來的政策風險,因而決定尋求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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