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公告稱,已應法院協助執行的要求,開始按照鄭百文股東大會通過的過戶方案執行過戶程序。
單就法院的判決而言,法院應就該案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判決。而此次法院判決的一個理由卻是該方案的執行是有利于全體股東的,筆者不知法院是如何得出這一結論的。因為這一方案實施的后果是一種尚未發生的事實,盡管從常理上看是這樣的,但 并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鄭百文畢竟沒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它的清算結果都沒有,最終清算價值也就無從知道,法院是如何得出方案的實施就一定有利于股東的結論呢?誰又能確保方案實施后鄭百文的股價一定能在某個價位之上呢?畢竟從理論上講,鄭百文的股價也可以跌到0.01元。
如果法院認為鄭百文確實已資不抵債,那又為何在信達向法院遞交了數百頁的申請鄭百文破產還債的材料之后,卻依舊認為其材料不足以證明鄭百文達到破產條件而不予受理呢?這兩者不是相互矛盾嗎?
此外,按照法院判決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的話,那么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之后,就對全體股東具有效力,當然也應包括國有股股東。那又為何遲至前不久還要財政部下一個關于同意鄭百文國有股過戶的批文呢?筆者以為此舉純屬畫蛇添足。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沒有這個批文,過戶方案能執行嗎?國有股東可以下個批文,廣大中小股東呢?即使有這么個批文,按照邏輯,它也應該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前下發,藉此代表國有股權投票的股東代表才能舉手同意過戶方案,而不應在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之后。
筆者以為,倒是沒有這個批文更好。不是說“默示同意”嗎?如果國有股東也來個默示同意,豈不讓廣大中小股東心服口服?
(安徽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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