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曉平北京報道】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由技術專家(如科學院院士)和經濟學家擔任。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劉紀鵬認為這是兩個誤區。他說,這兩種人只是上市公司的參謀,由于法律和會計能力方面并非其專長,因此很難起到監管、制約董事會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說難聽些,一股獨大控制的大股東董事會只是為圖技術專家和經濟學家之名,把獨立董事作為 “花瓶”。
劉紀鵬說,獨立董事流于形式,不發揮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與其工作目標相悖,即目前獨立董事的產生和選拔是由董事會確定的,而董事會又是由大股東控制的。因此,由大股東來選拔制約其行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怎么可能呢?其結果只能是獨立董事聽命于大股東。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大膽創新。
顯然,解決這一難題的鑰匙在于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既然,獨立董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作為其基本目標,這支隊伍最好不由大股東聘用,而且日后必須實現獨立董事的職業化進程,形成一支像注冊會計師、律師那樣的專業隊伍。
劉紀鵬為改變時下大股東將技術專家當花瓶的狀況提出具體建議:
獨立董事的產生采取差額選舉制,在選舉聘用獨立董事時,采取第一大股東回避的方式,不參與獨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選舉,而由中小股東推薦并選舉聘用或由在任的獨立董事推薦繼任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隨著社會的發展,應逐步實現職業化,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守規范并領取資格證書;獨立董事應成立獨立行業公會,由自律性組織機構來保護獨立董事在履行其職責中的合法權益;為保證獨立董事責、權、利相一致,其薪酬制度應包含較高的年薪和今后可能實行的期權(年薪標準應由行業組織制定和監管部門批準);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定權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制定準則,而由上市公司薪酬委員會具體確定獨立董事報酬,在薪酬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而不要由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會或基金管理公司確立其報酬;建立獨立董事的保險制度,鑒于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和基金治理結構中的重要性,必須采取有利措施保證獨立董事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采取行動時,不用擔心自己的訴訟責任,既有獨立董事的行業公會的組織保證,又有強大的資金作為財務保證;在中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中要建立雙重的獨立董事制度,即不僅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而且契約型基金也要有獨立董事行業公會推薦,證券監管部門把握其資格,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且在這兩個制度中不僅要有組織保證,而且獨立董事均應在其中占有多數名額和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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