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民
最近方正科技的一些公告令投資者費解。
方正科技12月5日公告稱,將在上海新延中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一步的增資擴股中占到18%股權,由于新延中注冊資本為1.3億,意味著方正科技將投入不少于2340萬元;而同一則
公告又披露,方正科技今年9月為配合集團經營策略的調整,對集團下屬非主業資產進行清理,將下屬全資子公司上海新延中(注冊資本300萬元)100%的股份以300萬元轉讓給了非關聯公司。
這則公告沒有說清楚,被作為“非主業資產進行清理”的上海新延中,為什么方正科技9月份以300萬元將其100%轉讓,12月份又要以超過2300萬元持有18%的股權,如此“低出高進”有什么好處?
12月6日,方正科技以上海高清等四家“提議股東”的提案少了“一個章”為由表示,董事會認為提案材料的法律手續不完備,導致董事會無法對聯合提案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斷,在此情況下,董事會無法決定是否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且決議將上述缺陷情況通知提議股東,在提議股東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有關法律手續后,方可重新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交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要求和提案。
方正科技于12月7日再次公告稱,“按照有關規定,董事會同意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
而問題在于,12月7日“同意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的公告,是否意味著12月6日“導致董事會無法對聯合提案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斷”的因素已消除?12月7日公告所稱的“按照有關規定”究竟指什么規定,為什么12月7日時可以“按照”,而12月6日卻可以“不按照”?
對此,從信息披露全面、準確的特性來看,方正科技有必要作出進一步的說明,以便于投資者全面、準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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