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神光
--經濟學理論與證券市場系列之一
最近,筆者參加了首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培訓班并順利結業。始料不及的是,最近幾期的培訓班收費很高,但報名的人卻異常多,首期培訓班參加的人有300多人,據說二、三期
學員也非常多,以至于組織者決定每個報名參加的人學費退還1000元——的確,參加的人如此多,管理費用降低,學費少收點也是正常的。為什么會有這么多人參加這個培訓班呢?直接的原因是關于公司治理的有關準則要求上市公司2002年-2003年期間每家都要聘請若干獨立董事,粗略算起來,未來1-2年里,上市公司將需要4000多名獨立董事。而間接的原因則是獨立董事也是一個賺錢的行業:即使每家公司只給獨立董事每個月2000元的獨立董事費,按照每人最多擔任5家公司獨立董事的限制算,如果做的好,一個人每月光獨立董事費就可以有1萬元的收入,而其參加會議的所有費用(相信包括交通、食宿和交際費用)都會由上市公司報銷。按照“人為自己,天經地義”的市場經濟道德準則,“天下熙熙攘攘,皆為利益來往”,這也沒有什么可責怪的。
在北京培訓期間,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國家會計學院的教學樓的設計。它的通體是透明的,猶如一個大的水晶宮。與國務院總理的題詞“不做假帳”相映成趣,似乎暗示了會計行業應該保持透明、公開。我們的獨立董事制度,其實就是為了讓上市公司真正有效地做到這一點而設立的。但在參加完培訓后,結合一些普通的經濟學常識,我不由得對中國的獨立董事未來能否發揮有效作用表示懷疑了。
首先,獨立董事有什么內涵?他的第一身份是董事,第二要素是獨立。就是說,他既是上市公司的一名董事,又是相對獨立的。他的獨立體現在:他必須與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員沒有任何的關聯,他不能是上市公司的客戶、經理、員工,也不能是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的任何親屬、親戚。總之,他最好是跟上市公司什么關系也沒有,只有這樣,才可以保持獨立性。
但中國有句老話,叫“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獨立董事既然在公司領取“獨立董事費”,而且這個費用遠比下崗職工的生活保障費要高,在今日的中國,一個人做獨立董事最多可能年收入十幾萬元,他還能保持獨立性嗎?他的任命固然是股東會通過的,但提名實質上卻仍是大股東優先、原董事優先,他還是來自“上市公司原來的圈子”的人,他能保持獨立性嗎?
其次,獨立董事是做什么的?他要作為董事出席公司每一次的董事會,并要簽名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公司的日常經營都是比較緊張的,董事會的召開也是頻繁的,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人,他還有自己本來的工作,他可能頻繁參加董事會嗎?即使參加,他能保證自己的決策是在完全了解公司運行基礎上做出的嗎?他要對關聯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做出評判,但如今的關聯交易日益復雜、手段日益多樣化,連會計師、律師都不好判斷,獨立董事有什么資格一定能判斷得準呢?日前,某國內著名大公司準備將其實現年利潤1萬多元的企業賣給上市公司,作價幾千萬元,三位獨立董事一致簽字表示公平合理,難道真的就公平合理嗎?同樣的公司將其前7個月年實現利潤1887萬元的企業賣給上市公司,將其凈資產4.2億元評估成了6.3億元,上市公司將按照這個價格購買,這種交易真的是公平、合理、對中小股東利益沒有侵犯的嗎?為什么三位獨立董事也一致通過呢?如果某小股東自己有一家公司,一年的利潤不到4000萬元,按照6億元的價格賣給上市公司,他們會簽字同意嗎?
第三,獨立董事能承擔法律責任嗎?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董事如果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但獨立董事多數不是企業家,他們承擔得起這種法律責任嗎?鄭州百文案中,年屆70歲的獨立董事陸家豪教授也因為是“董事”而被“監視居住”40多天,證監會對該案件的處罰則包括對陸教授罰款10萬元。陸教授目前的月退休金只有1500元,這10萬元罰款能交得起嗎?即使交得起,日后如果因為該公司涉嫌作假而遭到民事訴訟,陸教授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嗎?假如是別的大學教授被處罰,日常的教學工作怎么辦?
第四,獨立董事為什么要盡心?我們設立獨立董事,無疑是希望他能盡心盡力,為公司健康發展做一份貢獻。但如果不給一份比較高的報酬,獨立董事憑什么盡心盡力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的勞動要按照投入產出比來衡量。如果一位獨立董事出去講一次課,每小時的報酬是1萬元,在家休息一天,次日可多創造的報酬是5000元,那他為什么要去開董事會領取1000元的董事費而不干別的呢?靠獨立董事的道德和責任感嗎?誰來保障這種道德感的有效性呢?
第五,獨立董事真的有必要設置嗎?我們引進獨立董事制度,是學習了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經驗。但獨立董事并不是所有經濟體都采納的,而且采取該模式的也有自己的特點。比如美國模式,美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沒有“一股獨大”,由于股份全流通,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往往不超過5%。這種情況下,由于有“搭便車”的效應,股東會也沒幾個人參加,大家都希望別人把公司管理好,如果管理不好,他寧可以腳投票,把股票賣掉。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也造成了“所有者缺位”的問題。經理班子和董事會經常會勾結在一起,侵害股東利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美國公司引進了獨立董事。而在德國等歐洲國家,則通過“監事會”的監管來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制約。在日本,董事會與經理層勾結被認為是正常、合理的,因為他們對“內部人控制”是持贊成態度的,這與日本文化有關。中國的上市公司呢?有董事會決策、有經理層執行、有監事會監督還有職工代表大會、黨委等等機構,居然還要再增加一個“獨立董事”!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監事會不能起作用嗎?既然不能起作用,為什么還要它做個擺設呢?如果能起作用,為什么又要引進獨立董事呢?按照全國聘請4000名獨立董事,每人每年2.5萬元報酬計算,全年就要上市公司拿出1億元的獨立董事費,這個支出,真的有必要嗎?
第六,中國有實行獨立董事的社會環境嗎?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在西方國家,依靠的是完善的個人信用。獨立董事如果不獨立、不懂事,首先會帶來個人信用的喪失,由此將直接影響個人的收益。同時,獨立董事要承擔嚴格的司法責任,有完善的追究體制。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一般是富翁,是衣食不愁的專家級大腕。他們做獨立董事,主要是為了實現個人價值,是“為自己的名譽和信用”而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在我國,這種制度環境顯然還不健全。
綜合上述分析,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做是可以的,但要做好,恐怕很難。獨立董事將最終陷入一個兩難境地:既不獨立,也不董事,甚至不管事。要獨立董事,最終會是一陣風,風過之后,在公司發展中很難起作用,最終還是聾子的耳朵——擺設。有例為證:陸家豪教授是1995年就被聘任為鄭百文的獨立董事了,但1995年、1996年公司每年都虛增利潤1000多萬元,鄭百文更上市后3年累計虛增利潤1.4億元。這個時候,獨立董事不是擺設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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