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永恒的主題。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就啟動民事賠償機制方面卻一直裹足不前。特別是去年以來,鄭百文、猴王、億安科技,以至最近的銀廣夏案,隨著投資者訴訟請求的日漸增加,有關各界對證券市場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問題表現出前所未有的關注。今天我們北京直播室請來了中國法學界泰斗江平教授和正在代理億安科技中小股東狀告莊家操縱案的首席律師郭鋒先生,一起來討論如何啟動民事賠償機制、保護投資者利益這個話題。首先回顧一下億安科技案件。
1998年8月,億安科技的股價只有5.6元。但到了2000年2月,也就是說僅有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股價不可思議地摸高到126.31元,漲幅竟高達21.5倍,是中國證券市場首只百元股。據證監會調查,自1998年10月起,廣東4家公司集中資金,利用六百多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票賬戶,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價,從中大肆牟利。而億安科技的中小股東卻蒙受巨額損失。他們中的近四百位股東被深深地激怒,決定委托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起訴操縱億安科技股價的四家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及原董事。這是我國證券界首例民事賠償共同訴訟案,也開創了證券司法審判集團訴訟的先例。
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首席律師郭峰在談到此訴訟案時說:“我們律師前一段主要是進行取證的工作,到現在為止取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民事訴狀基本上已經定稿,律師團準備工作基本就緒,所以我們準備在最近就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民事索賠的訴訟。只要是法院能夠立案并進入訴訟程序,勝訴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主持人:郭律師,現在四個月時間又過去了,這個案子的進展情況如何?
郭峰:我們在今年九月下旬已經代表陜北63位億安科技的受害股東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訴訟。后來受到了最高法院暫不受理通知的影響,這兩個法院決定暫不受理。我們現在所做的工作就是,一方面繼續對案情進一步深入的研究,向法院及時傳遞投資者的進一步的訴訟要求,另一方面我們也在等待法院進一步的通知,也希望在很短的時間內能夠被法院受理。
主持人:現在億安科技中小股東,特別是委托你們進行訴訟的投資者非常關心,近期法院能不能受理這個案件?
郭峰:我們想通過這幾個月法院的一些重視,還有社會各界對民事賠償機制的呼吁,包括中國證監會,還有學術界、證券界、媒體的配合,我想這些輿論對于法院下一步盡快地受理類似的證券民事糾紛,應該有一個很大的推動作用。所以我們估計受理的可能性應該是比較大的。
主持人:到底是什么時間還是不能做一個判斷?
郭峰:我們個人不能做判斷,這個主要還是由法院來掌握。
近年來,證券方面的民事賠償訴訟呈增加趨勢。從最初的PT紅光案到現在的銀廣夏案都給了我們很深的印象。
1998年12月,紅光實業的部分投資者在四川、上海等地法院狀告紅光實業虛增利潤,造成普通投資者的巨額損失,并請求民事賠償。法院以“過去從未受理過此案件”、“投資者損失與違法行為無因果關系”等為由,駁回了起訴。
今年8月,“銀廣夏”陷阱暴露以后,股價從停牌前的30.79元連續經過15個跌停板,最低跌至5.47元。許多中小投資者損失慘重。數百名“銀廣夏”股東委托上海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向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請求民事賠償。與此同時,深圳、海南、廈門、北京、成都、新疆等地的數百名投資者也向北京、廣東等地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今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法院下發通知,暫停受理涉及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三方面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理由是目前法院不具備審理條件。
主持人:江老,直言不諱地說,很多投資者對高院的這種態度是比較失望。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級顧問,江老,您認為法院是否該受理這類案件呢?
江平:當然法院應該受理,它現在說的是暫不受理,不是說不受理。
主持人:但是我們不知道到底什么時候能受理,大家的心情肯定很急迫。
江平:對暫不受理我理解可能有兩種原因,一個是從技術層次面來講,這么多股民都到法院去告,每個股民都到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去告,終究只能夠由一個法院來審理,不能由眾多法院一起來審理。這樣就要解決應該由哪個法院更好來受理,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個。第二個我理解,這種案件在我們國家還算第一次,還得考慮以什么標準來審理。
主持人:也就是說法院對這類案件也是非常關心,但是技術層面還有其它方面有一些準備工作還要做一些?
江平:受理是必然的,我們的《民法》通則已經有規定,任何公民的權利受到侵犯都可以要求法院來保護。那么這種情況操縱也好,你的虛假信息也好,內幕交易也好,本身都已經構成了對投資者利益的侵犯,所以應當保護投資者利益,法院負有不能推卸的責任。
主持人:技術層面上有一些問題,但是受理這些三類案件的條件您覺得現在具備嗎?
江平:總的說來是具備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們現在加強了對于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這個力度不僅是刑事責任,加重行政處罰而以,而且更重要的是民事責任。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現在人們的權利意識已經越來越加強了,維護自己權利的意識加強,這就促使了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要加強這方面的保護。參加WTO在即,跟國際接軌也有這個問題,包括對于股民利益的保護,在國際是通行的。
主持人:加入世貿組織,我們的法律方面關于民事賠償方面哪些方面需要改進?
江平:我們現在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是原則仍然有,也就是在這兩個法里面明確規定了有一個民事賠償的制度,而且明確講如果民事賠償的金額不夠的話,和行政處罰如果沖突的話,應該優先給予民事賠償。
主持人:江老,剛才高副主席談到建立一個投資者的權益保證中心。那么如果建立起來的話,可能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是一個福音,最終解決這些糾紛和訴訟還是要靠法院,那么現在我們的相關法律里面好像對于這一塊的規定還是欠缺的多,以后有沒有改善的可能?
江平:這就要對《公司法》、《證券法》修改。任何一個法律里面如果不加強對于訴權的規定,應該說這是一個缺陷。任何法律如果沒有訴訟保護這樣一個規定,那么等于是對權利的一種抹煞。
主持人:至少讓大家有一個申訴。
江平:能夠保護自己權利的地方,法院是最后解決保護權利的地方。
主持人:這就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特別是在證券市場上舉證責任到底應該體現在哪方面?
江平:這三方面的問題都有侵權行為,按照《民法》來說侵權行為有四個條件。一個行為的違法性,而證監會的處罰已經表明它是違法行為。第二個就是要說明它有過錯,它既然是違法行為已經構成了這個要件。下面兩個問題很重要,一個你要證明你有哪些損失,你受到了多少損失,再一個就是你要證明它的侵權行為跟你的損失之間要有因果關系,確確實實你在證券市場的損失是由于它的操縱或者虛假信息造成的,這里當然有一定難度。
主持人:郭律師你具體操辦億安科技案件,您在調查的過程當中,您覺得舉證責任應該在誰?
郭峰:剛才江老師說得也很精辟,證券市場領域里面的民事賠償問題也是一個民事侵權糾紛,原則上要參照《民法》的一般侵權原理。但是根據我們具體案件來看,這個舉證責任里面實際上除了剛才江老師說的損害行為、過錯,還有原告本身的損失要舉證,特別是行為和損失要舉證以外,核心的問題就是說原告的損失是不是由于操縱者或者散布虛假信息的上市公司造成的,這種損失究竟是由原告先舉證還是由被告先舉證,是由原告舉證被告的抗辯,還是由被告舉證原告來反駁,這是一個比較核心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理解,參照境外比如美國的一些州法,如果要保護證券市場領域的處于弱勢地位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這種因果關系的舉證應該由被告來舉證。那么原告只需證明自己損害事實的存在,和被告人損害行為的存在,至于這中間有沒有因果關系,這個應該由被告來舉證,如果被告不能進行有效的證明,那法律上就可以推定。
主持人:一般情況下,比如警察抓小偷,抓到他認定他是小偷,他要找尋證據證明這個小偷犯了錯誤要把你抓起來。按照您的意思,舉證責任是不是在證券市場上和平常的一些案件有一些區別。
郭峰:這個和你剛才舉的小偷的例子還不太一樣,區別肯定有的。為什么呢?因為證券市場上這種侵權,被告人他一般處于一個比較優勢的地位,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無論你的資金信息還有你的技術條件,你都不可能得到一些比如交易所打印的資料或者證券商打印其它的資料。如果把這種舉證責任交給原告,那這個原告肯定有非常大的傷害。但是我們交給被告并不等于說我們就不顧任何條件來追究被告的責任。但被告有一個抗辯的權利。比如我說這是你給我造成的,你說不對,你的損失是大行情給你造成的,或者由于你本身參與了欺詐,自己跟莊家造成的,你也可以來抗辯,來抗辯就可以免除你的損失。
主持人:郭律師,中小投資者特別關心,你來代理這個案件的時候,你現在最大的感觸都有哪些?
郭峰:通過億安科技民事索賠案可以看出,現在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利意識已經充分地覺醒了。如果說以前不太清楚不太知道正常的市場風險和因為欺詐帶來的風險的話,那么現在非常清楚,而且非常希望能夠在司法上能有一個民事索賠的渠道,能夠最終挽回他們由于欺詐所造成的損失。
主持人:法律環境上不斷推進,而我們的投資者在這個過程中也在不斷走向成熟。我們希望很多以后投資者遇到類似的問題多請你們幫他們來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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