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21日電
新華社記者潘清 傅剛 劉偉華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許多上市公司重視從股市募集資金,而輕視對股民進行回報;投資者難以從上市公司業績增長中獲得收益,于是轉向短線操作賺取差價。這是股市投機氣氛
濃厚的重要原因,同時也說明不少上市公司缺乏投資價值。
上市公司“拿得多,給得少”
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投資者回報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的分紅。近幾年我國上市公司數量迅速增加,以各種方式進行回報的卻明顯減少。據統計,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1997年上升到48%,1998年和1999年高達55%以上。
年報資料顯示,2000年上市公司通過發行、配股、增發,從股市拿走了1550億元;當年投資者支付出的交易成本為900億元,兩者相加共計為2450億元。另一方面,投資者同年獲得的回報為355億元,分紅派現僅有90億元左右。上市公司用極低的成本輕易地從股市拿走了大量資金,回報投資者的紅利卻很少。
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對220家上市公司分析后發現,10%的公司對當年不分配沒有作出任何解釋,27%的公司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理由不分配,35%的公司以“新增投資項目需求或技術改造”為理由不分配,這表明上市公司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夠關注。
上市公司不分配的原因何在?銀河證券研究中心的顧衛平分析說,主要是企業虧損、資金短缺、收益不豐等;另外,我國有關法律只規定了利潤分配的順序,卻未規定利潤分配的時間,因此一些效益較好的企業也不給股東應有投資回報。
復旦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謝百三認為,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報”的現象,表明是投資者在不斷地給股市“輸血”,養活著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還不能自己“造血”,讓投資者分享其成長帶來的利潤,這樣的上市公司是沒有投資價值的。
募股資金哪里去了?
根據年報統計,2000年,我國股市的投入達2450億元,而紅利回報僅335億元,撇開送紅股部分,股市“輸血量”和“造血量”的比例為7:1,上市公司募股資金的使用效率較低。
東方證券公司總裁助理王國斌指出,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固然是一個重要原因,但是,許多上市公司并沒有將募股資金用于主營業務,而是改變了募股資金的投資方向。
據了解,2000年至今,已有2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變更了募股資金投向,同年如期履約募股資金投向的上市公司不到一半,按原計劃實際投入金額的公司更是屈指可數。
一位姓陸的證券界資深人士分析說,大量的募股資金流向了四個方面:一是被大股東無償占用。如“濟南輕騎”被大股東占用資金高達25億多元。二是存入銀行。隨著央行連續降低存款利率,儲蓄的方式不能承擔起資金增值的功能。三是委托證券公司理財,從股市交易中獲得回報。據業內人士估計,綜合類券商接受委托理財的平均規模為20至30億元,加上一些有證券業務的信托公司,委托資產管理總規模約為1200億元,其中相當規模的資金來自上市公司。這些資金進入流通環節,本身并不創造社會價值,反而面臨著巨大的市場風險。今年6月以來,滬深股市的連續下挫,委托理財的資金不但沒有收益,反而出現了巨額虧損。僅據“北方股份”透露,截至6月30日,其委托給國泰君安的3500萬元資金虧損了34萬元。四是投入到一些未經周密論證的項目中,使得資金的預期效益大打折扣。
一些專業人士認為,眾多的上市公司改變募股資金的投向,暴露了上市公司決策水平普遍較低的狀況,同時也說明了銀行和證券監管工作存在盲區。如“誠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變了募股資金的投向;“首鋼股份”上市不到一年也宣布,將8億元的募股資金改投與公司主業相距較遠的高科技項目以及投資保險業。
還有的上市公司變更募股資金投向,明顯有大股東套取募股資金的跡象。如上市僅一年的“海星科技”,原計劃將6800多萬的募集資金投向電腦電視項目和筆記本電腦生產線的技改項目,2000年8月又宣布將這筆資金改為收購海星集團所持有的“海星邦和”45%的股權。
亟待加強對募股資金和股東分紅的監管
許多專業人士指出,提高上市公司募股資金使用效率和回報率,是降低市場投機氣氛、培育投資型市場的根本途徑。因此,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募股資金的使用以及紅利分配行為應成為監管的重點。
聯合證券研究所研究員劉泳說,募股資金投向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一種責任和承諾,也是股東投資回報預期的依據。隨意變更募股資金投向,極易損害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應制定相應政策,對上市公司的募股資金使用進行規范和監督。
中經證券北京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王華說,只有當上市公司能夠給予股東應有的回報時,投資者才能樹立起投資的理念并長期持有股票。有關統計顯示,美國上市公司給予股東的回報遠遠高于其從市場上吸納的資金。目前我國股市是一個“負數市場”,這是與成熟市場的特點相背離的。
專業人士認為,上市公司有必要對募股資金投入的項目進行全程信息披露,以便投資者及時了解項目進度并進行社會監督。同時,還需要發揮承銷商的監督作用,設立保薦人制度,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與責任,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公開披露文件中承諾的業務發展目標、募股資金使用方向等,被保薦人在募股資金使用中出現重大問題的,進行處罰時也要追究保薦人的責任。為防止大股東利用變更募股資金投向套取資金,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其表決權不應計入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專家們分析說,要制訂必要的法規和規章,對上市公司分紅行為進行規范,如將現金分紅作為上市公司再籌資的條件;制訂相應的稅收政策,鼓勵上市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提高二級市場股票投機的成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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