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宗盛 北京報道
前不久,世紀證券低調成立了。
盡管這家在原江西證券公司和中旅信托證券部基礎上成立的證券公司注冊資本金高達15億元,但在新證券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出、增資擴股規模一撥賽過一撥的今天的確也算不
得什么。
但它還是吸引了人們的注意力。沒有別的原因。畢竟,吳敏文年僅30多歲便能出任世紀證券總裁這一高位在證券業內仍是鳳毛麟角,更主要的是,在此之前他就職的單位為中國證監會發行部。
而這,只是顯露了證監會不少官員出任證券公司高管職務現象的冰山一角。
證監會官員搶灘
“證券公司是證監會的‘親兒子’,起碼是它的嫡系。”這種看法一直就留存在證券市場中,盡管有些偏頗,但它確實也道出了證券公司與證監會的關系非比尋常。
這種如膠似漆的關系也不是一開始就有。1986年,中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成立。但在此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證券公司和證監會的關系也只是若即若離。畢竟中國證監會1992年才成立,而且證券公司大多是由銀行、信托公司和地方政府發起成立的。
最主要的是,證監會當時還不具備對中國證券市場足夠的話語權。當時,證券市場的監管者除了證監會之外,還有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等多家行政主管部門。證監會并不具備對證券公司足夠的威懾力和轄制權。而且,證券公司也有自己的主管或主辦單位,對證監會頂多只能“暗送秋波”。
“從1998年開始,形勢發生了變化”,熟知證券業內變遷的業內人士這樣分析。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由中國證監會一家負責,而且實施垂直管理,各地證管辦、證券交易所由以前的雙重領導改由中國證監會直接領導。
盡管這不應該成為主要的理由,“但證券公司和證監會之間的蜜月期還是開始了。”業內人士有這樣的說法并不奇怪。
根據記者掌握的情況,1998年前后,來自證券監管系統的官員出任證券公司高管職務的寥寥可數。1996年,深圳證管辦的胡關金出任國信證券總裁。1997年,屬中國證監會借調性質的郜澤民出任國信證券總裁助理。1998年,原中國證監會期貨部主任姚剛被委派為合并重組后的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總裁。原期貨部職員黃衛明也緊隨其后離開證監會,目前任國泰君安總裁助理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1999年,南方證券公司總裁由原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劉波出任。同年,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李鳳梧出任國信證券副總裁。
“而證監會離職官員‘進占’證券公司高管職位的活動大規模地展開是從2000年開始的。”一位熟悉證監會人事變動的人士說。據他分析,證監會官員主要是部門副主任和處級干部,之所以出現大規模的遷移,有一種說法是目前證監會干部更多地傾向于提拔有留學和海外工作背景的“海龜派”,而那些有豐富經驗、諳熟中國國情的“本土龜”則受此制約很難被提拔。
2000年,原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王毅的秘書雷波就任華鑫證券公司總裁。原廣州證管辦的王文博任職廣州證券公司副總裁。
2001年,離開中國證監會上市監管部處長職位的張桂慶出任國信證券常務副總裁。原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的肖時慶出任剛剛改制組建的東方證券總裁。曾在甘肅證券就職,之后被證監會發行部借調的王珠林出任剛剛完成增資擴股的西南證券公司副總裁。離開證監會上市部職員職位的徐鳴鏑被任命為西南證券總裁助理。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李鳴山出任海通證券公司總裁。原證監會稽查局綜合處處長出任國通證券副總裁。而原證監會上市部二處處長王斌也即將出任北京證券的副總經理。
有關人士介紹,有一個不成文的慣例,證監會的主任和處級干部“下海”,到證券公司對應的職位一般為公司的高管,一般職員如主任科員對應為中層管理人員如部門總經理。而出任世紀證券總裁的吳敏文以前在證監會的職位為主任科員,算是打破了這一常規,因此,他的出任備受關注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其實,證監會干部‘下海’到證券公司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有著類似經歷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他們處在進退兩難的境地。上嘛,畢竟用人政策和環境基本上封殺了這條路徑;下嘛,也只有證券公司是相形之下最好的選擇。”雙向選擇?
1999年,中國證監會曾專門出臺相關文件,對證監會官員離職后去向做了一定限制,如處級以上干部在離開一年內不得到證券公司、會計師事物所、律師事物所等相關的中介機構任職。
但證券公司一者是最為熟悉的領域,人頭、地頭都很熱,從上到下具有心理優勢,也能有最多的話語權;二者證券公司是目前社會諸多行業中收入、待遇頗高,社會地位也能讓人尊敬,“下放”沒有太多的失落感。這些,都促使那些離職官員“前赴后繼”、樂此不疲地進入到證券公司。
以前,并沒有太多的政策限制,因此,離職官員都采用直截了當甚至是證監會直接任命的方式進入到證券公司。而現在,由于有相應的規定,大多采用了“迂回前進”的方式,如離職官員先到證券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任職,再由大股東任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證監會的政策壁壘。“無論是直接還是迂回,其實都離不開證監會的默示或者支持。”這樣的說法不無道理。
“證券公司還是非常歡迎證監會官員的。”某證券公司高層坦言,畢竟他們有許多宏觀管理的經驗,政策的把握能力很強;而且有很多的信息的靈敏度以及良好的溝通能力。“這些對于證券公司很重要。”對于證監會官員大批到證券公司任職的現象,他的評價還是頗為肯定的。“這實際上是雙贏的局面,一方面這些官員可以實現其社會價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能夠達到證券公司本身利益的最大化。”
一個很典型的例子。1996年,有著國家計委和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工作背景的江長龍出任國信證券公司的副總裁。從此,國信證券基本上未開展的投資銀行業務飛速發展起來。1998年,主承銷總家數全國排名中,國信位居第二;1999年,國信排名第三;2000年位列第二,并且投行業務利潤占國信總利潤近50%。“如果沒有江的這種背景,國信很難有如此作為。”國信的人士評價道。
緣何受青睞?
幾年前,江蘇、廣東等地的企業紛紛到北京延攬人才,最受他們歡迎的是政府官員。這種認識和看法實際上近年來一直被證券公司貫徹和執行。
“這些人員以前的‘官的背景’為證券公司業務的開展帶來了非常多的好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證券公司肯定地說。
最明顯和直接的效果在于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的業務開展上。投行業務盡管在券商的利潤構成中并不是最主要的,但它是券商提升品牌的標志,而且投行的投入低、利潤率高,因此成為綜合類券商拼搶的重點。
作為券商的核心業務,“各個券商的投行人員的素質、專業化程度都比較低,不可能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到目前為止,投行業務仍是一種無差別競爭。”某大券商的資深投行經理說,“投行業務開展得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負責人與證監會相關部門的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
他介紹說,以前實行的是審批制下的額度制,企業上市早就已經被計劃好,企業的狀況如何、質地怎樣并不重要,券商所做的只是找到項目。但在項目承辦和推進過程中,券商的作用還是很大的。如果與證監會有關部門溝通能力強,項目的收審時間會就越短,通過速度也越快,而且當時的發行市盈率由證監會確定,這直接決定了企業募集資金數量的多寡。因此,當時上市公司選擇券商的標準除了有實力、有經驗之外,主要是要有與證監會良好的溝通關系。
據他估算,項目最后能否成功,與證監會良好的溝通關系起到了60%-70%的作用。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今年4月,97額度正式壽終正寢。
從審批制到核準制,這是股票發行制度的重大轉變。由于上市企業的數量大幅增加,券商對項目比以往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但企業在選擇券商時,除了看重其實力和經驗外,仍非常看重券商與證監會有關部門的溝通能力。由于推行了主承銷商信譽排名制度,券商申報材料有了數量限制即跑道,依他的業務經驗,項目能否成功的各種因素中,跑道所起的作用占50%,項目水平(主要是改制、策劃及文件制作水平)占20%,但溝通能力仍起到30%左右的作用。
與證監會相關部門的溝通能力在項目成功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其實已成為業內一個盡人皆知但秘而不宣的秘密。”熟知業務運作的投行人士說。并且他認為,股票承銷量與公司高管來源于證監會的人數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正相關關系。
這種判斷,盡管并沒有精確的數據能證明,但一些明顯的現象還是與此契合。去年主承銷商排名前10名中,除了中信、光大證券等比較特殊外,其他幾家券商集中了近年離職的證監會官員。尤其,近年穩居主承銷家數前3名的國信證券,高管人員有4位來自證監會系統。
好處不止這些。“一旦券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如果有證監會的前官員,協調溝通則更容易進行。”至于如何操作,確實是無從知曉。
有一點可以顯示,證券監管機構的證監會對券商的寬容還是非常明顯的。從去年底開始,證券市場大量的欺騙、造假等諸多違規被充分揭露出來,許多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責任人受到了有關部門的嚴厲查處。但直至今日,在這些事件中,具有最大責任的中介機構-券商并沒遭受處罰。最明顯的,已經被全國人大包括證監會認定為欺詐發行上市的麥科特、通海高科案中,作為主承銷商的南方證券和國泰君安仍未承擔任何責任,盡管受蒙騙的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損失慘重。
危險的結合
“證監會官員到證券公司擔任高管職位,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一些業內人士如此評價。
而且,“這種現象在亞洲國家甚至世界范圍內還是存在的。”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說。他舉了一個例子,去年香港在修改《證券期貨交易條例》時,代表高盛、美林、JP摩根等10大投資銀行與香港政府談判中,最重要的一個律師是80-90年代中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lyndh,主要是借助其學識和影響力。
但有一點是明確的。郎咸平說,在美國,證券監管部門官員就職有一個緩沖期,必須3年后才能到監管對象那里工作,而且他們大多從事的是律師工作。
“而國內并沒有這樣明確和細化的規定。”某券商高層說,“有一些限制,但從證監會官員變為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跑道還是非常暢通的。”2000年,中國證監會出臺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就沒有明確規定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角色轉化的限制條件。相反地,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做了非常詳盡的規定。“這種巨大的反差還是頗讓人玩味的。”
“證監會官員到券商中就職,實際上模糊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界限,而本來應該是貓和老鼠的關系。”
這樣,“還會給證監會官員造成錯覺,使他們認為自己有退路。”郎咸平擔憂說。他認為,“目前證監會監管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執法不力,總是受制于人情壓力和政治妥協。”
“尤其在目前許多相應的法律、法規仍然缺失,證監會自身的工作并不透明的情況下,怎么可能保證監管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又怎么能讓投資者相信這一切符合三公原則,其中就不存在暗箱操作的成分?”一位業內人士也不禁產生這樣的疑問。
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角色混同的情況下又要保證證監會監管工作的公正、客觀無疑是在“走鋼絲”,“只有有制度的監管和有制度的執行,才可能把這種危害減少到最低,否則,將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郎咸平建議說。
從監管者能夠迅速轉化到被監管者,“只說明了一點,證券監管目前還只停留在人治階段。這3年來,證監會除了高喊口號、充滿激情外,什么也沒做。”郎咸平感慨地說。
如果說,上市公司質量低劣是中國證券市場最大的不幸,那么,監管角色的含混不清則是證券市場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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