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韓露 劉興祥
在整個鄭百文事件中,與鄭百文重組有關的方方面面都曾經引起過市場各方的關注,三聯集團、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和應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都是媒體重點追蹤的對象。而最終裁決鄭百文股東大會決議有效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顯然被忽略了。
江蘇高的律師事務所的黃洪扣律師給記者發來傳真,他對鄭百文股權過戶案一審判決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兩點質疑:
首先,鄭州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未依法將鄭百文其他股東追加為第三人。對于鄭百文八名股東確認鄭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兩項決議有效的請求,鄭百文其他股東也依法擁有獨立請求權,因為股東大會決議在內容上涉及股東股權處分這一股東自益權,從而在法律上任何一名股東都有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因此鄭州中院在受理鄭百文八名股東的起訴后,應追加鄭百文其他股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保障其他股東依法享有的獨立請求權。
第二,由于鄭百文其他股東未參加訴訟,被告鄭百文及其董事會證明鄭百文其他股東已“默示同意”股東大會決議,在法律上是不能認定為證據充足的。姑且不論“默示同意”原則是否合法,在程序上,認定鄭百文其他股東已“默示同意”是不能由相對方鄭百文及其董事會單方以陳述的方式證明的。因此,鄭百文其他股東對“默示同意”這一事實有當庭質證權。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法院審理判決的依據,而鄭百文案一審判決是在其他股東沒有參加當庭質證的情況下作出的,顯然證據不足。
此次鄭百文八名股東訴鄭百文公司及其董事會股權轉讓糾紛案,盡管許多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這個股東告公司請求判決股東大會決議有效的案子本身就有些莫名其妙,但鄭州中院不僅予以受理,而且只用9天(法院受理后的結案期限是不超過6個月)時間就作出了支持原告方訴訟請求的判決。一位投資者在來電中說:“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及董事會辦理股票轉讓手續的決議是股東大會作出的,執行與否根本不關鄭百文公司和董事會的事。其實,這個案子只不過是為了給轉讓股權找到一個法律依據,這樣的話,登記公司就不能不給鄭百文辦股權過戶手續了。”
其實,鄭州中院的判決在更大程度會對證券市場產生難以想象的影響。盡管有人聲稱這個判決只是特例,但是,誰敢保證將來不會有第二個要求無償過戶的重組案呢?因此,股份安全性將受到法律上的挑戰。這顯然是我們所不愿意看到的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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