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實際情況會怎樣,新聞對鄭州中院判決鄭百文股權(quán)轉(zhuǎn)讓訴訟案的報道是:“鄭百文重組取得進展”,“鄭百文重組又過一道坎”等等。鄭百文公司的股權(quán)過戶從此沒有問題了嗎?
從形式上看,鄭州中院判決的是鄭百文公司八名股東與鄭百文股份公司意見一致的三個問題。這個判決在什么范圍內(nèi)有效呢?在八名股東與鄭百文股份公司之間有效。股東大會
授權(quán)董事會,本是已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事,沒有人說不,完全不必拿到法院去判決。“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的意思表示方式”是有爭議的,但不是八名股東與鄭百文股份公司之間有爭議,而是“外界”有爭議,有不同意見。法院似乎無權(quán)判決也解決不了外界對此問題的不同看法。能不能完成股份過戶,是上海證券中央結(jié)算公司的事情。鄭州中院卻判決鄭百文公司完成它自身根本完成不了的事。
鄭百文公司的八名股東“忍無可忍”,起訴鄭百文公司沒有完成股權(quán)過戶,控辯雙方的請求也完全一致。而法院對于此案不僅受理,而且很快做出了判決,實在有點滑稽。鄭百文公司的股權(quán)過戶不能完成,是因為上海結(jié)算公司認為“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jù),材料不完備”,而不予辦理。“忍無可忍”的八名股東為什么不到上海告上海證券中央結(jié)算公司,而要在鄭州告自家公司?
八名“忍無可忍”的股東與鄭百文公司董事會當然知道他們各自的所作所為。上海證券中央結(jié)算公司不是說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jù)嗎?那么法院判決可以作為具體依據(jù),過戶好了。——這是八名股東起訴鄭百文公司案的實質(zhì)。法律是什么?股東大會決議不成為法律依據(jù),加上法院的判決就成為法律依據(jù)了嗎?難道法律是面團嗎?
如果說鄭百文公司股權(quán)過戶問題表示方式上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對”問題,還有討論的余地(雖然國內(nèi)外的司法理論和實踐對此持否定態(tài)度),那么鄭百文股東大會決議了它本身份外的事情,股東的股份是否出讓,如何出讓,與股東大會無關(guān),是沒有什么可討論的。而現(xiàn)在就有一個公司開會決議說,你的財產(chǎn)或權(quán)利必須分一半給我,或者以我說的價格賣給我,否則我就破產(chǎn)。限你在某月某日之前,明示反對才為反對,沒有回復就算默示同意。許多專家、學者,就“默示明示”問題,討論來討論去,終于有一個法院出面說,“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對”有效。
鄭百文公司資產(chǎn)重組方案爭議、炒作,延續(xù)已久,鄭百文公司是否應(yīng)該重組、是否能夠重組,深層意義上講,是如何認識和處理國有企業(y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不完善及其遺留下來的問題。誰來承擔責任、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政府是不能繼續(xù)承受這些問題的拖累了,股東似乎也很無辜,那么由市場來承擔嗎?很明顯,以犧牲市場利益特別是犧牲市場原則,甚至是法律原則,來解決這些遺留問題,不僅代價太過高昂,而且將會帶來更多后患、更多遺留問題,也必將更加難以解決。(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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