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波
我國經歷15年的談判,最終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一批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經濟法律法規,將被陸續提上修改日程。據法律界人士介紹,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在內的很多法律法規均在修改之列,但這項工作不是短時間能完成的,全部修改工作至少需要幾年時間。
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我國在加入世貿之后,如國內法律法規存在與世貿規則不一致或相抵觸內容的,原則上必須修改或廢除。在我國證券市場上,1994年的《公司法》和1999年的《證券法》對于規范和發展證券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法律出臺時受我國當時國情的影響以及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所產生的一些新情況,使這一法律制度在實際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不適應現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國際化趨勢。
因此,對《證券法》有關方面內容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我國證券市場正面對很多問題,包括市場透明度低及市場方面的不法行為。因此,要與國際接軌,內地證券市場急需進行重大改革。
據有關人員透露,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外資證券企業將會以合資形式進軍A股以外的內地證券市場,到2004年,外國公司將直接投資國內的證券公司,到2006年,外國投資者將直接投資國內市場。而我國《證券法》對于某些有利于證券業發展的國際通行作法沒有做出規定,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在《證券法》第六條中嚴格規定了證券業與銀行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這些內容從當時的世界經濟環境來看,是必要的。但在入世以后,實行證券、銀行、保險業混業經營的國外巨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市場,將使實行嚴格分業的國內金融機構無法應對外國同行的挑戰。入世后的緩沖期已經不是太長了,留給我們再思考或反思的時間也不多了,要逐步加快對證券法律法規的調整,逐步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人民日報.華南新聞》(2001年11月13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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