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研究所陳崢嶸 黃正紅
外資并購上市公司如何進行操作,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它至少應當遵守以下三類法律法規:一是關于上市公司并購的法律法規,例如《公司法》、《證券法》等;二是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例如《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三是關于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外資并購上市公司除了應遵守一般企業并購的法規外,還應遵守一些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四方面的規定:
一、投資方向的規定。目前,我國將外資在華投資項目分成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等四大類。外資并購的目標公司最好是屬于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產業,即使是允許外商投資的產業,也應相當慎重。
二、投資金額的規定。在完成并購后的公司中,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如果投資的領域屬于國家鼓勵的行業,則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權比例不受限制;如果投資的領域屬于國家限制的行業,則外商投資企業所占股權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5%;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于中西部地區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該企業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三、國有股權的轉讓規定。凡是外資并購涉及國有股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依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于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的,特別是涉及到絕對控股權或相對控股權變化的,一般要經過多重審批,包括省級政府、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以及中國證監會。
四、職工安置和債務處置方面的規定。目前有關法律規定,在進行公司并購時,要充分考慮到目標公司的職工安置問題和銀行債務的償還問題。如果這兩個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并購方案將很難獲得政府通過。
外資通過獨資或合資企業來間接實現對上市公司的并購是外資進入我國證券市場的可行途徑之一,不過由于目前對此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要取得突破還需要一定時間。最有希望和可能的是通過協議轉讓方式來收購非流通股,這一方式可以簡化二級市場收購的復雜程序,減少信息披露成本,但需要經過一系列部門的審批。
可以相信,隨著中國加入WTO,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相關法規也將很快出臺。
《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11月10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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