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強/文
10月17日媒體公布了財政部批準了鄭百文國有股的零價格轉讓。
10月30日鄭州法院受理了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等八位鄭百文的股東起訴鄭百文公司及其董事會,原告表達了與被告方基本相同的訴求———由法院確認鄭百文股東大會
關于“默示”原則,及董事會辦理股票轉讓手續的決議合法有效,責令被告履行義務,代股東完成過戶手續。法庭宣布,此案經合議后將“定期宣判”。有關人士表示,考慮到原告、被告方時間的緊迫性,宣判會“很快”。
股市上議論紛紛,銀廣夏股民賠償案在《證券法》里有相應的法律條文,法院卻“暫不受理”;鄭百文的“默示”在我國的法律中找不到相應的條文,法院卻受理。這真是世界股市和司法界的奇聞。有股民說,干脆讓銀廣夏也停牌,也搞“默示”原則,及董事會辦理股票轉讓手續吧!大家一起來“重組”!對此,我們做如下分析:
第一,財政部批準了鄭百文50%的國有股零轉讓給山東三聯,是因為公司有關國家股過戶的申請已由河南省財政廳批準報財政部,使用的是“明示”原則,有文件可以做作法律憑據,一個愿意零轉讓,一個愿意免除對方的債務。但是這不能延續到股民身上,搞什么不表態就是“默示”,在所謂董事會的規定時時間內,股民不表態,就說人家是“默示”,要無償轉50%的股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明示”與“默示”是有根本區別的。
第二,億安科技、銀廣夏事件的民事賠償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證券法》第63條、第202條、第203條,《公司法》第63條都有相應的規定。所謂“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案究竟該如何操作,迄今為止沒有先例”,而“暫不受理”,讓廣大投資者難以心服口服。而且退一步說,既使“暫不受理”,最高法院還是承認股民要求賠償是合法的。如果股民的要求不合法,就不會“暫不受理”,而是“不受理”了。
第三,對于鄭百文重組所涉及的默示選擇、董事會代辦股份轉讓是否合法,這實際是給法院出難題。人們會產生一連串疑問:為什么有法律條文的“暫不受理”,而沒有法律條文的可以受理?為什么鄭百文的“默示”可以“利用法律基本原則、法學基本理論、國際慣例”?而要求億安科技莊家、銀廣夏造假者進行賠償又被說成是沒有“先例”呢?這種說法是不是矛盾呢?
第四,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都認為沉默或緘默不構成承諾,英、美、法、德等國也都有關于股東大會決議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示的規定,所謂“默示即同意”既不符合我國法律,也與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不符。
第五,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2月初,就鄭百文董事會公告提議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默示同意,明示反對”的內容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地指出,“根據經驗,我們感覺這一規定是不適當的。它不僅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而且從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公司治理實踐看,也很難找到這樣規定的先例。在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對于股票的過戶問題應尋求明確的法律依據或司法裁決予以解決。”
第六,著名股份制專家劉紀鵬先生認為,鄭百文重組方案實際上違背了《公司法》的一般原則,按這個方案操作,會引發無數的法律糾紛。由于法律有一個普遍適用性的原則,這個先例是開不得的。
第七,鄭州市市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等八位鄭百文的股東起訴鄭百文公司及其董事會,并不是反對“默示”原則,而要讓鄭州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確認鄭百文股東大會關于“默示”原則,及董事會辦理股票轉讓手續的決議合法有效,責令被告履行義務,代股東完成過戶手續。這八個人并不能代表上萬股東的要求,因為廣大股東并沒有委托他們上訴。況且每個人的股票也是個人財產,不能以這種方法搞所謂的”集體過戶“。
第八,關于受理地問題,已經有法律專家提出由最高法院牽頭,在上海和深圳設立專門法院,審理股權糾紛案件,避免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
第九,具體到鄭百文的重組,我認為應該修改方案:減少股民的縮股比例,爭取股民的“明示”,取得合法的途徑,現在還來得及,因為“明示”會立即得到法律承認。減少股民縮股的理由是:造假者必須承擔主要責任,造假是違法的;用投機的心態通過正常交易買股票并沒有違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50%的股權零轉讓,是股民難以接受的,這就是大多數股民不表態的真正原因。
綜上所述,司法介入要公正,要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以免證券市場陷入無序化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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