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元/文
造假上市且瀕臨破產邊緣的PT鄭百文在其重組路上過五關斬六將,如今已到了背水一戰的最后關頭。日前,該公司部分股東向法院申請了股權過戶權利,此舉意味著多災多難的鄭百文重組終于不可避免地進入了司法介入程序。從鄭百文目前的情況看,敗訴意味著重組失敗,但勝訴也并不等于重組成功,如果年內不能扭虧為盈,仍要黯然退市。那么,鄭百文
孤注一擲究竟為的是什么?
透支利潤的典型
鄭百文是透支利潤的典型。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9月27日公布了對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經查明,鄭百文上市前采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賬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并據此制作了虛假的上市申報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虛提返利、費用掛賬、無依據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賬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14390萬元;且存在股本金不實、上市公告書重大遺漏、年報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方面是虛報利潤,而另一方面則加速擴張。1996年4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的鄭百文一度制造了一個績優股的假象,特別是與中國最大彩電生產企業四川長虹建立的購銷合作關系,使鄭百文做大蛋糕之心急速膨脹起來。在建行鄭州分行的支持和參與下,編織了一種三角信用關系:鄭百文購進四川長虹產品,不須支付現金,而是由銀行開具6個月承兌匯票,按匯票日期將款項劃給四川長虹,而鄭百文則在售出四川長虹產品之后,還款給銀行。就這樣,鄭百文成了四川長虹的重要經銷商,銷售規模迅速擴大,于1997年買斷了長虹產量30%的經銷權,并開始著手建立全國性的營銷網絡,幾乎把1998年的配股資金提前用完了。
流動資產負債比率常年保持在99.6%以上,隨時都有可能發生信用危機。1998年春節過后,建行鄭州分行發現開給鄭百文的承兌匯款已形成巨額債權并有一定的回收難度,于是開始停止發放新的匯票。于是,四川長虹對銷售策略作出重大調整,放棄單純依靠大批發商的營銷體制,但仍無法改變此打擊造成的影響,鄭百文的利潤由巔峰跌入深淵,從1997年的盈利8129萬元跌到1998年凈虧損5.02億元,每股虧損2.5428元,創下了中國證券市場破天荒的紀錄。1999年又發生9.57億元巨額虧損,每股虧損4.84元。2000年,由于停業的緣故,賬面虧損雖然減少到了4705萬元(信達罰息未計),但由于已是連續三年虧損,造成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公司未分配利潤達-17.95億元,股東權益為-13.35億元,總資產由1997年的32.64億元下降到9.62億元,而資產負債率則高達239%,2000年末負債合計22.67億元。
利益最大化的誘惑
鄭百文所欠建行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93558.4萬元,于1999年9月24日由建行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的所有工作程序于1999年12月20日完成。
中國信達作為中國第一家專門為清理不良資產而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于2000年3月下旬,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鄭百文破產還債的申請書。
但信達申請鄭百文破產一事卻沒有了下文。首先,法院始終未有明確的態度,鄭州中級法院根本就沒有決定是否受理中國信達提出的對ST鄭百文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甚至沒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啟動和解程序;其次,地方政府則旗幟鮮明,說什么也要當鄭百文的“保護傘”。信達最終不僅在提出破產申請后突然緘默無語,而且搖身一變,反而成了鄭百文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的旗手。這中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我們不得而知。
鄭百文破產案的流產并不奇怪,它無非是破產機制不到位的反映而已。奇怪的是瀕臨破產的爛攤子突然變成了最有重組價值的“寶貝”,以至招來重組聲浪甚囂塵上,打著所謂“利益最大化”的旗號,居然“過五關,嶄六將”,幾乎所向披靡,讓廣大投資者著實大長了一番見識。
2000年8月22日,經特別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同意,鄭百文宣布從即日起至資產重組事項確定期間,暫停股票交易。其時重組方案八字未見一撇。10月30日,新華社發表署名文章,揭露鄭百文“假典型巨額虧空”的真相。11月12日新華社消息稱,鄭百文的問題受到了國務院領導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由國家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已陸續抵達鄭州,對鄭百文巨額虧空問題展開徹底調查。11月30日,鄭百文董事會搶先通過關于公司資產、債務重組原則議案,在尚未經股東大會通過的情況下,12月山東三聯匆忙宣布入主鄭百文。正如2001年2月6日新華社發表的“新華視點”中指出的:鄭百文重組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現象并不正常,不得不令人關注。
從重組框架原則來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向三聯集團出售對鄭百文的約15億元債權,而三聯集團取得信達該項債權的價格為3億元人民幣;三聯向信達購買上述債權后將全部豁免;在三聯豁免債權的同時,鄭百文全體股東,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需將所持公司股份的約50%過戶給三聯;不同意將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約50%過戶給三聯的股東將由公司按公平價格回購。也就是說,信達在放棄對鄭百文破產要求的同時,通過債務資產重組,損失了12億元(利息及其它損失還不包括在內)后,挽回了3個億。以國有資產的損失作為重組的代價,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利益最大化嗎?同時,信達包括三聯雖然可以債權人的身份提出重組要求,但要求流通股縮股50%無償過戶給三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侵犯了流通股東的權利。而對于流通股股東來說,“利益最大化”又體現在哪里呢?說穿了,無非是三聯還覬覦二級市場的好處。據證監會查實: 2000年6月至7月間,三聯集團在二級市場共買進鄭百文股票105.255萬股,其中以個人股東賬戶名義買入的為87萬股,且盈利73.7萬元,這已經違反了《證券法》中禁止利用個人賬戶為本公司買賣股票的規定。
鄭百文考驗法律
按照鄭百文重組方案炮制者的如意算盤,此次重組只須幾個月時間就可以搞定。但事態的發展大出他們的意料,不同意過戶的流通股股東人數雖少,但在法律的天平上,他們的份量卻不容忽略。據鄭百文透露,公司6月7日收到的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復函稱,鄭百文提出的“股東以默示方式將50%股份無償過戶給三聯集團公司,是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和股東選擇的結果及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的授權進行的,此種過戶是一種集體過戶的行為,不屬于協議過戶情況”。因此,登記公司暫時無法辦理鄭百文的過戶手續,于是重組各方原來確定的6月30日的大限變得毫無意義。但三聯、鄭百文、信達等有關當事人已達成了一個有關鄭百文資產債務重組的備忘錄:如果6月30日鄭百文重組仍未成功,各方在年初簽訂的有關鄭百文重組的各項協議便自動失效,對各方不再具有約束力。
早在今年年初,上證所在公告中就明確表示,自2001年3月27日起,給鄭百文12個月的寬限期,若鄭百文2001年度不能實現盈利,將被終止上市。從鄭百文重組方案提出到現在,大半年過去了,而鄭百文大股東轉讓給三聯的國家股卻突然得到了財政部批準,且批準的時間恰好是在中國證監會公布對鄭百文造假案的處理決定之后,不知是否只是巧合。似乎從鄭百文重組方案炮制者的反應里可窺見一斑。
鄭百文以股東大會決議形式強制流通股股東辦理股權過戶,不愿過戶則以所謂的公平價格回購,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流通股股東的私人財產所有權,也違背了流通股轉讓的交易原則。但鄭百文卻以莫名其妙的“默示原則”剝奪了股東按照明示原則表達或不表達意思的權利,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這樣做“不適當”,也不符合國際慣例,而鄭百文卻一意孤行,并將此寫入了公司章程。在中央登記結算中心多次以沒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為由拒絕鄭百文辦理股權過戶要求的情況下,鄭百文重組方請出了部分股東向法院狀告公司董事會,要求按股東大會決議履行股權過戶。按理說,鄭百文股權至今未能按股東大會決議過戶,并非公司董事會的責任,而是中央登記結算中心認為沒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鄭百文的部分股東不告中央登記結算中心反告公司董事會,無非是想繞開中央登記結算中心提出的法律問題,以尊嚴的法律之神來為其股權過戶的決議護法,從而達到掃清最后障礙的目的。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的,對于鄭百文股東大會通過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對”的決議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是否授予股東大會作出這種決議的權利,目前學術界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大會“默示同意、明示反對”的決議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都認為沉默或緘默不構成承諾,英美法系國家和德國也都有關于股東大會決議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示的規定,認為默示同意既不符合我國法律,也與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不符。至于受理該案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傾向,就是個未知數了。如果法院最終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對”,將標志著一個新的法律原則將被確立。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承認多數股東可利用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剝奪少數股東的權利,承認流通股權利轉移的非市場化模式,那么,我國的證券市場規則將被改寫。
鄭百文孤注一擲,固然是為其生死作最后一博,但它的成功與否,代表的卻不僅僅是其自家的生死存亡。由于它對相關的法律原則提出了挑戰,對市場規則提出了挑戰,因而實質上是對法律的考驗,也是對市場的考驗。對于鄭百文來說,即使此次挑戰成功,其實也未必表示重組成功而免遭退市,因為時間對它實現扭虧為盈已極為不利了,但退讓就意味著為了成全某些鉆法律空子的資產重組而舍棄原則,為了遷就局部利益而舍棄整體利益,為了挽救個別瀕臨破產的劣質公司而舍棄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如此而已,難道還有其他什么說得通的道理嗎?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