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國有股減持不僅關系到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而且還關系到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規范化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因而對于我國的股份經濟改革來說,國有股減持已經是勢在必行。要使國有股減持能夠順利地加以推進,就必須從股份經濟的運行機理和中國改革的總體目標出發來深刻地把握國有股減持的內涵與外延,全面地分析推進國有股減持的各種因素及其交互作用,并且要有效地克服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存在的各種誤區,進而使國有股減持能夠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股份經濟要求的前提下穩妥地進行。
在我看來,目前在國有股減持的理論討論和方案設計中,主要存在著八個方面的誤區。
誤區之一,以為減持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飛躍。實際上,證券界有關國有股減持問題的討論已經進行幾年時間了,今年以來,討論的主題更是日益集中,即怎樣通過減持來解決我國股市中的類別股份--按投資者出身來把上市公司的股份劃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問題,進而解決上市公司中因普遍存在著的“一股獨大”而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失效問題,但在原有的國有股減持方案中,減持的數量只是增量的10%,減持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從股市籌措資金,這樣,減持本身所應具有的質的要求和改革涵義都被擱置一邊,這就不可能得到市場的真正認同。
誤區之二,以為可以把局部的減少視為全局的減持。國有股減持的真實涵義應是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在數量上絕對地減少而不是相對地減少,而按照原有的減持方案,卻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數量的絕對增加,這樣,減持本身不是在減少矛盾或是解決矛盾,而是在累積矛盾甚至激化矛盾,并且使國有股減持成為一個更加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原有減持方案很難與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進程在方向與目標上有機地聯系起來和統一起來。減持方案存在著重大的體制缺陷,這也是原有減持方案中途停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誤區之三,以為國有股與流通股可以同股同權。不錯,同股同權確實是股份經濟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但同股同權的前提是同股同價和同股同質,而我國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與流通股既不是同股同價也不是同股同質。從同股同價的角度來看,國有股與流通股從來就不同價,國有股是按評估后被普遍高估的凈資產值折價入股的,很多公司的國有股就是按面額折股,最高的也只是按1.5元左右折股,而流通股卻普遍按照較高的溢價認購,這樣,股票發行時的同股不同價就必然導致上市后的同股不同權,在國有股從社會公眾股股東那里分享了大量的溢價收入從而大幅提高了每股凈資產后,現在又要求同股同權和同股同價,顯然是不科學的。從同股同質的方面來看,國有股與流通股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股票品種,國有股、法人股不流通是現行規則,是一級市場投資者認購、二級市場投資者參與、一級與二級市場股價形成的前提,拋開這些歷史的和現實的因素來談同股同權,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對同股同權的曲解。
誤區之四,以為一級市場的發行價就是市場價。由于我國的股票發行在實際上還是采取行政審批的方式而不是市場決定原則,因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的可流通股票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具有稀缺資源的性質,再加上我國現行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場內一級市場囤積著大量申購資金,市場上存在著明顯的需求拉動傾向,因而現行的股票價格實際上是一種壟斷價格,把這種壟斷價格理解為市場價格,并按這樣的“市場價格”來進行國有股減持,不但投資者難以接受,而且市場也無法承受,這也就是市場把按“市場價”進行國有股減持視為重大利空的一個重要原因。
誤區之五,以為可以進行分類減持并且價格可以不必同一。如果說,國有股、法人股與流通股不是同股同質因而不能同股同權的話,那么在國有股內部和國有股與法人股之間則既是同股同質,又必須同股同權。一部分國有股按市場價減持就意味著其他國有股和法人股也必須按這樣的價格減持,國有股、法人股可以有不同的減持方式,但定價原則、價格基準則必須統一和同一,否則就是對其他國有股和法人股權益的侵犯,并且會造成股份經濟機制的進一步扭曲。
誤區之六,以為只有高價減持才是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際上,即使原有方案繼續實施,那么實現保值增值的國有資產也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國有股由于沒有減持的操作空間而將仍然處于呆滯狀態,而對于市場經濟和股票市場來說,不流動就必然流失。如果從我國股市誕生之日算起,股市的上下起伏已有過多次,指數也有較大幅度上漲,但國有股只是跟著上下“坐電梯”,國有資產既不能變現,也不能增值,其流失的規模和程度實在是無法估量。而且,一旦上市公司虧損甚至破產,國有資產還可能會血本無歸。只有在一個切實可行的減持方案下,國有股順利地從市場中退出,其潛在的效益才能變成現實的效益。如果總是期待以高價減持從而導致國有股減持一再中斷,那就可能使國有股呆滯問題無限地拖下去,到頭來受損的還將是國家利益。不僅如此,上市公司股權革命的完成將使其從行政機制走向市場機制,資源配置機制的產生和作用也將會大大增加國家的經濟實力,并且會使國有經濟有一個更廣闊的生存環境和發展空間。對于國家和民族來說,通過國有股減持換來一個充滿活力的企業體制和充滿效率的股票市場,可能比單純追求取得幾百億、幾千億甚至幾萬億資金要重要得多,對此必須有深刻的認識。
誤區之七,以為減持資金用于社;,市場就可以接受而且必須接受,減持方式就自然合理。有人甚至主張,充實社;鹗枪舱,它可以高于市場政策。這種觀點顯然難以令人認同。必須指出,減持方式與資金使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過程,資金用途的合理性不能反過來印證減持方式的正當性和正確性。國有股減持首先是市場行為,必須符合市場的基本準則,而不能因為減持資金用于補充社;饘儆诠舱,就把減持行為強加于市場。從法律角度來看,充實社保基金這種公共政策屬于公法調整范圍,國有股減持這種市場行為屬于私法調整范圍,公法與私法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調節機制各不相同,并不存在也不允許把公法凌駕于私法、把公共政策凌駕于市場政策之上的問題。
誤區之八,以為財政部門是國有股權的持有者,可以由他們來制定減持方案。實際上,作為國有股權的持有者,財政部門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面,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者,他們具有宏觀管理職能,是裁判員;另一方面,作為股東,他們是市場的參與者,是運動員,與其他股東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國有股減持屬于市場行為,在市場面前,國有股股東與其他股東都處于運動員的地位。如果減持方案由財政部門來制定和執行,那實際上就是一部分運動員改變了原有規則,自行為其他運動員制定規則并要求其他運動員去遵守這些規則,這顯然不符合股份經濟的股權平等原則和協商合意原則,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減持方案,也就不可能為其他投資者所接受,從而成為投資者的共同意志和市場的整體意志。
必須指出,國有股減持是一項關系股票市場全局的重大決策,對于這樣一項關系投資者命運乃至整個市場命運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市場的充分討論,在廣泛聽取市場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新的國有股減持方案應與法人股減持方案來統一考慮,并且要瞻前顧后,反復權衡,在深思熟慮的基礎上力求推出一個讓市場、投資者、社會公眾和國家等各方多贏的方案,也只有這樣的方案才能在市場中平穩著陸,并且實現企業轉軌、市場軌制和社會獲益的多重目標,進而使我國的股票市場進入一個新的、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 韓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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