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克顯 粘怡佳
“銀廣夏”造假事件被曝光后,在股市上引起強烈震動,公司股票猶如“燙手山芋”般成為市場爭相拋售的對象。自9月10日復牌以來,一連拉出14個跌停板,創下我國證券市場的跌停紀錄,其股價也從停牌前的30.79元一路跌至目前6元左右,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
投資者索賠一波三折
一些中小投資者為了挽回經濟損失,將“銀廣夏”告上了法庭,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先后有多家法院接到投資者的訴狀,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則準備正式受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9月24日)隨即向全國各級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暫時不予受理涉及證券民事賠償的案件,理由是目前法院尚不具備審理條件。至此,投資者向“銀廣夏”索賠案暫時畫上了句號。
從當年的“瓊民源”、“紅光”到目前的“黎明”、“銀廣夏”,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層出不窮,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卻一直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補償,問題到底出在什么地方呢?我國民事賠償機制不能啟動的癥結到底何在呢?
法院受理困難多多
對于證券市場上的造假案件,投資者曾不止一次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但從早期的“紅光案”到此前的“中科創業案”,再到今天的“銀廣夏”,還沒有一起案件獲得法院的正式受理。法院為什么不愿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理由是目前法院尚不具備審理條件。事實上遠不止此,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很不完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涉及證券民事賠償的糾紛比較復雜,我國絕大多數法官對審理涉及證券的糾紛欠缺有關專業知識,且又無先例可循。最后,證券民事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萬一處理不當,容易導致社會不穩。當然,從高院的通知可以看出,該類案件法院只是“暫不受理”,而不是“拒絕受理”,相信隨著民事賠償機制的完善和其他有關條件的成熟,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日子也將為期不遠。
民事賠償制度待完善
事實上,包括“銀廣夏”在內的諸多造假案件,法院受理在程序上完全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而存在法律障礙的是證券法等一些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在“銀廣夏”案中,有不少律師和投資者把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作為索賠的依據,但實際上這一條款過于原則、抽象,再加上證券民事賠償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因此該條款事實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證券民事賠償與一般民事賠償相比,還需要解決一些非常特殊的問題,概而言之有以下幾點:
(1)原告的范圍問題,即誰有權利向“銀廣夏”提出索賠。適格原告的范圍,應根據不同的責任形態和不同的責任階段而做具體分析。請求違越責任時應要求當事人之間有直接交易關系,請求侵權責任時則不以有直接交易關系為必要,以發行文件不實主張責任和以持續公開文件不實主張責任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就“銀廣夏”案件而言,凡能證明因依賴“銀廣夏”虛構利潤的不實表示而買賣證券之投資者都可以向其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并不僅限于買方,也無須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之間有直接交易關系。
(2)舉證責任的分擔。這一問題是原告能否勝訴,即投資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的關鍵。在我國一般民事侵權索賠案件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在訴訟中由原告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具體到“銀廣夏”案件中,原告則需要證明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銀廣夏”在信息披露中有不實陳述行為存在。第二,投資“銀廣夏”利益受到損害。第三,其損失是信賴“銀廣夏”的虛假信息披露進行證券交易造成的,即“銀廣夏”的虛假信息披露和原告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市場,尤其對于中小投資者,不僅信息上不對稱,在可以利用的資源上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相比也相距甚遠,因此對于他們來說,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困難重重,也有違法治的公平。
(3)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即責任的范圍在侵權法上本身就存在爭議,再加上證券市場上證券價值的確定也非常困難,所以證券民事賠償額的確定成為一個世界范圍的難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處理方法是以法令規定一系列標準,以此標準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當然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需要解決的問題遠不止如上所述,但如果這些主要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的話,那么證券民事賠償也只能是紙上談兵。
目前我國證券法對于違法責任的規定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條款簡陋,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加上刑事責任條款因其嚴厲性極少被啟動,因此法律對于我國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制約效果不佳。為了適應越來越多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以有效防止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的違法行為,修改法律或者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建立起切實可行的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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