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上市公司擔保現象頻頻曝光,并且引發了不少問題。上市公司為他人或相互之間提供擔保的數額越來越大,使眾多的上市公司陷入了擔保的“陷阱”。統計資料顯示,在我國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近40%的公司存在著對外擔保的問題。這些擔保不僅擔保期限長,從幾個月至三、五年,有的甚至到8年或14年,如蘇常柴A為山東雙力公司提供的一筆擔保,期限竟達七年之久;而且擔保數額巨大,如中科健共為其他企業提供27筆擔保,累計金額達人民幣67513萬元,是其凈資產的3倍。
上市公司提供對外擔保,在2000年7月份以前主要表現在為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即“母子擔保”。隨著《擔保法》的頒布和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公布,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根據全景網絡的統計顯示,今年以來,深滬兩市約有170家上市公司存在對外擔保或與其他上市公司實施互相擔保的現象,擔保總金額近200億元,平均每家擔保金額超過1.14億元。在這170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五成的公司擔保金額超過其凈資產的20%,數額最巨大的當屬電廣傳媒與現代投資,雙方約定在8年內累計互保不超過20億元。另據上海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統計資料顯示,自今年4月份以來,已有近70家公司參與了與其他上市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如燈塔油漆與南開戈德互相提供額度為2億元人民幣的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深賽格與深南光簽署了額度為1.5億元人民幣的互保協議。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資金需求在數量上差別較大,在時間上也參差不齊,造成了一家上市公司與多家上市公司間的“互保”協議越簽越多,如凱馬B股與上海三毛、凌云B股、中國高科三家上市公司進行銀行貸款“互保”,涉及金額達2.3億元人民幣;而外高橋和中國高科等均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簽署了“互保”協議。
縱橫交錯的互保行為在相關上市公司運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自然無事,然而一旦這條互保鏈上的某一環節出現了問題,就有可能會出現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連倒塌。去年6月,中西藥業與ST中科建立了“互保”關系,“中科系”倒塌后,中西藥業因擔保訴訟,已承擔償付責任6720萬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288.7萬元,使公司的財務狀況陷入了困境。銀廣夏案件曝光后,與之沾親帶故的同樣跟著遭殃:和光商務于10月11日召開了董事會,解除了與銀廣夏的互保協議;中關村在2001年中報中披露了2000年5月與銀廣夏的一筆5億元的財務互保協議,中關村科技總裁段永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要將銀廣夏的財務互保作為一個教訓。而在ST九州身陷走私事件之后,與它有擔保關系的ST海洋、ST中福和運盛實業也不能幸免。
總而言之,不規范的運作導致了上市公司在互保中的利益受到損害,再加上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對擔保風險的認識不到位,經營決策帶有盲目性和隨意性,從而增加了擔保的風險。因此,要想走出擔保尤其是互保的“陷阱”,上市公司不僅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同時也要完善相應的管理辦法,規范擔保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防范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切實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去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最近監管部門還加強了有關擔保事項的強制信息披露工作,如深交所相繼發布公告譴責了未及時披露相關擔保信息的中科健和粵宏遠,使得一批存在擔保問題的上市公司紛紛發布公告或中報補充公告,披露相關擔保事項。證監會有明文規定,證券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值的20%;另一個可作借鑒的標準是,上市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其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0%。因此,上市公司在簽定擔保合同時,應注意擔保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切實把好第一關。
要有擔保的制約機制。擔保應有一定的授權程序,否則,越權擔保就會出現較大的風險。根據去年《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基于這一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經理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不能行使對外擔保權,無權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準,董事會對外擔保權限應比照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投資權限的規定,超過章程規定權限的對外擔保,董事會只能提出議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未予批準的,上市公司不能對外提供擔保。而有關方面也要采取進一步措施規范上市公司的擔保事項,如應盡快出臺相關法規,對上市公司擔保總額等作出明確規定,以制約盲目性的擔保行為。
加強信用等級評估。目前,在上市公司中,無論是績優公司還是績差公司,也不管信用等級如何,即使是ST公司也可提供對外擔保,這使得擔保風險大大增加。一旦一方出現問題就會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擔保方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導致債務鏈的惡性循環。因此,要建立上市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監管部門要與銀行、資信評估機構聯手,嚴格把關。
擔保渠道多樣化,并建立反擔保措施。《擔保法》規定,擔保有抵押、質押、留置、訂金及保證五種方式。上市公司可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同時,反擔保也是防范擔保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如豫白鴿公司在為兆峰陶瓷公司貸款時出具了擔保,登封電業集團為公司的擔保出具了反擔保,因此當判決豫白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經協商,還債義務就從公司轉嫁給了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綜上所述,要想從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互保“連環套”,不僅要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而且要依靠明確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上市公司的經營才能得到延續,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我國的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的發展。
訂短信頭條新聞 天下大事盡在掌握!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