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段春華
日前銀廣夏發布公告,稱受中國工商銀行寧夏分行西城支行等三家銀行以及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起訴,法院已作出訴前保全,查封、凍結了銀廣夏所持子公司的部分股權和財產權。不少銀廣夏受損股民尤其關注此事,為此記者采訪了受理此案的有關律師。
華堂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認為,在眾多銀行提起訴訟情況下,銀廣夏股民獲賠無疑受到了影響,即便以后勝訴,可供賠償的資產也會大幅減少。他認為,在公司因欺詐而損害股民利益的情況下,產生的是公司對股民的侵權之債,即公司與股民產生的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權利和銀行對公司的債權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從一般程序上分析,因進款協議的客觀存在,對借款到期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判決公司償還銀行的借款及利息。由于該公司沒有進入破產程序,則債權人先到先得,先行的判決會得到執行,涉訴股民的獲賠無疑會受到影響。
還有律師表示,如果小股東能夠先訴,則有可能獲得賠償的優先權。但最高人民法院已對包括銀廣夏的民事賠償案作出“暫不受理”的通知,而現在債權人先訴,如果法院受理并接受起訴,那么在債權人獲賠后,小股東獲得賠償的希望就比較小了。
楊律師建議,為保護廣大受損股民的利益,有關部門可以考慮通過法律程序對銀廣夏公司的財產進行統一監管,等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院確認后再行統一分配。不過,這在客觀上也要求高院盡快制定解決證券索賠糾紛的實施細則,使銀廣夏股民索賠案盡快立案并予以審理。這樣銀行和廣大受損股民的權益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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