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認為證監會“通知”與方法“規定”存在沖突
【記者杜亮北京15日報道】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的通知》,對場外股份拍賣活動一律叫停。而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規定》則對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程序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并沒有否定拍賣。
對于數量龐大的非流通股份,到底構筑一個怎樣的平臺讓其流通起來,大家一直非常關注,兩家權威機構規定的不一致,讓許多人無所適從。
兩個文件“對不上號”
據了解,非流通股份是由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構成。因此,兩個文件針對的對象實際上是有相當大重合度的。
目前非流通股的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協議和拍賣。信利律師事務所的謝思敏律師認為,從表面上看,證監會的文件只是針對“協議”轉讓方式,最高院的規定是針對“拍賣”轉讓方式,兩者在“各說各的”。但通觀證監會的通知,可以說,根本就沒有認可非流通股可以使用拍賣的方式。在禁止非流通股場外拍賣之后,證監會只是提出了一種“公開征集”的方式。謝律師認為,這實際上是“招標”,與拍賣是兩碼事。
那么,證監會的“通知”又是如何與最高院的“規定”銜接的呢?
證監會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稱,對于凍結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拍賣,“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已進行充分溝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司法裁決的協助執行機構,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作為司法拍賣的委托辦理機構,已經開展了多方面的準備工作,對于司法解釋公布后的協助執行和委托辦理事宜,應當說是水到渠成。”
但通知中的一段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工作,對于法院裁決要求采用公開征集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和受讓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應當盡先組織安排”卻表明雙方差異很大。
最高院在“規定”中一直說的都是股權“拍賣”,而到了證監會的“通知”中卻變成了“公開征集”。這樣的“銜接”令人費解。
不僅如此,從發言人的答問可以看出,證監會是想讓證券公司成為司法拍賣的委托辦理機構,但最高院的“規定”第12條明明是說:“對股權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進行。”
謝思敏律師說,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當然是依《拍賣法》成立的拍賣機構,也就是“拍賣公司”或“拍賣行”,不可能是證券公司,它的經營范圍也不允許它去做拍賣。
誰的效力更大
兩個文件既然如此矛盾,那誰的效力更大呢?證監會的“通知”的最后一句話這樣說:“對未按照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業務規則進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不得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禁令發出后,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在法人股拍賣曾經十分紅火的上海,一家規模較大的拍賣企業的老板對記者稱,他們在國慶節以前受法院委托拍賣的幾宗法人股,國慶以后到證券登記結算中心去辦過戶手續,就吃了閉門羹。據這位老板介紹,法人股拍賣在公司的業務中占的份額有10%,其中85%是法院委托的法人股拍賣。
深圳市拍賣行總裁黃小堅說,本來他們計劃在10月18日組織一次法院委托的法人股拍賣,現在看來計劃要變,需要和有關部門協調。
接受采訪的幾家拍賣企業老板表示,證監會對法人股拍賣市場進行規范是及時和必要的,但一棍子打死,排斥拍賣企業的參與就顯得矯枉過正。相比之下,他們認為,最高院的規定比較實事求是,可以看得出采納了多方意見。他們希望兩個單位就此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調。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鄭曉星說,我們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才是有法可依。
財政部有關人士也表示,證監會的通知沒有和相關單位充分溝通過。他認為,對于包括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轉讓,證券管理部門應在市場監管上發揮作用,但不能超越權限干預法院的裁決。在兩個文件產生矛盾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是可以覆蓋證監會的通知的。
謝律師說,法院的委托拍賣,與一般的協議轉讓有著很大不同。協議轉讓是兩廂情愿,涉及法人股的這部分場外交易納入場內,應該沒什么疑問。司法拍賣對于股權的持有人或所有權人帶有強制性,依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院有權變賣或者委托拍賣被凍結的財產。在法院委托拍賣成交后,如果證券登記結算中心不給過戶,受讓人可以對有關監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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