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妍北京8日報道】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律師、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邱永紅今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認為,9月30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的一些細則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規定》共有17條,其主要內容有:股權凍結期限為一年,每次續凍不超過6個月;法
院作出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裁定,除了送達案件當事人以外,還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時還要求國有股持有人報其主管財政部門備案;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拍賣之前,法院須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抽簽決定;股權拍賣保留價按照評估值確定,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兑幎ā愤規定了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于前次保留價的90%。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后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等。
邱永紅說,《規定》中的第三條“人民法院對股權采取凍結、拍賣措施時,被保全人和被執行人應當是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中,對持有人沒有明確界定,容易造成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產生混亂;《規定》的第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凍結的股權價值不得超過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的債務總額。股權價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報表每股資產凈值計算”與第二款“股權凍結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自相矛盾,因為在凍結期間,由于股息、紅利以及紅股的累積,很有可能使得所凍結的股權價值超過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的債務總額,這對于被執行人可能會產生一定不公平性。
此外,按照《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方式主要有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而《規定》中第十六條“股權拍賣過程中,競買人已經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數額和其競買的股份數額累計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數額的30%”表明,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又多了一種拍賣方式,而這種方式很可能導致敵意收購,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不能參與拍賣,將無法抵御敵意收購,這種危害所造成的后果將非常嚴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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