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浩律師集團(深圳)事務所
一、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一百一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百二十八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四、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五、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二、票據、證券權益糾紛
161、證券發行糾紛
(1)配股糾紛
162、證券返還糾紛
163、證券欺詐糾紛
164、證券內幕交易糾紛
165、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
166、虛假證券信息糾紛
167、證券投資基金糾紛
168、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糾紛
三、股東權糾紛
169、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
170、股權轉讓侵權糾紛
(1)優先認購權糾紛
171、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172、公司知情權糾紛
173、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
174、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
175、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176、股東會議召集權糾紛
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77、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178、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60、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6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6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6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6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應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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