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暫不受理
記者:此類案件暫不受理是不是由于目前我國立法及司法條件的局限呢?
宣偉華:我國《民訴法》及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如何受理此類案件,在程序上已作出了規定,所以不是無法可依,只是缺乏
司法實踐。但面對紛繁復雜迅猛發展的中國股市可能發生的各類訴訟,人民法院應有審理對策,即使暫時沒有,也應允許在司法實踐中有指導性地創造一個判例。
嚴義明:我個人認為此類案件的立法準備在1993年就已經完成,標志是《證券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其中第17條和77條都適用銀廣夏案;而司法準備也已經完成,標志是2000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這兩個文件應該可以看作立法和司法準備已經完成。至于一些法律界人士普遍認同的比較難操作的賠償問題,這不是由法律解決的問題,而是個案應該解決的問題。
能否集團訴訟
記者:目前,上海、北京等多家律師事務所都在代理此案,給人一種分別訴訟、各自為戰的感覺。此類案件究竟應該怎么告,是“各自為戰”,還是“兵團作戰”?
宣偉華:從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的角度考慮,同一類案件應該合并受理和審理。目前,各地的多家律師事務所都在代理此案,這并不是我們所提倡的。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法的把握上,均可能造成混亂,對法律的嚴肅性是一種傷害。雖然目前此類案件的集團訴訟尚無先例,但集團訴訟的操作程序在現行法律中已有保障,而對于諸如證券交易糾紛類案件的特殊性,立法當初是始料不及的,因此,除操作程序外,實體法方面的一些基本問題對法院及有關當事人而言仍是陌生的。例如,侵權行為的性質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特殊侵權行為,與此相關,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原告負主要舉證責任,還是由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直接因果關系,還是間接因果關系鏈的遞進關系;損失大小如何計算,等等。因此,目前最高院應盡快出臺一個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規定,以規范此類訴訟。
王漢齊:就現在的情況分析,很多城市都有投資者想要起訴,而且是在不同的城市起訴,這就涉及到成本問題。如果各個地方分別審理此案的話,即使這場官司原告方勝訴,根據目前這種情況也很可能導致投資者整體的司法救濟成本過高,也許部分投資者得到的賠償還不夠支付律師的代理費。而對被告和法院而言,成本也不低。導致這個問題的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集團訴訟制度和國外的集體訴訟制度還存在很大的差異。集體訴訟制度在美國運用得較多。以銀廣夏案為例,只要一個地方的官司勝了,其他因此而受損的投資者就都可以根據這個判決要求索賠。但在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下,如果投資者不起訴的話,就不會因為其他投資者同一案件的勝訴而得到索賠,這很容易造成各地投資者一哄而上地起訴,這樣成本太大了。
審理難在哪里
記者:如果此類案件被受理,在審理上有哪些難點?
王漢齊:審理此案的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在于銀廣夏投資者如何證明自己的損失與公司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于我國法律對于原告舉證的要求很高,銀廣夏投資者可能不難證明自己受到損失,也不難拿出有關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證據,但是投資者卻很難證明自己的損失和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的行為有必然聯系。在發達國家,證券欺詐行為被定性為特殊侵權,因此在因果關系方面對原告的舉證要求較低。原告只需證明自己的損失以及被告的違法行為,法院就可推定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可根據被告方侵權行為的客觀事實及投資者的損失,推定該侵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當然,被告方有免責抗辯權,即被告只要證明投資者的損失與自己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發達國家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對侵權行為和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要要求被告舉證,而在我國按目前的法律則要求原告舉證,這相對而言加大了原告勝訴的難度。
宣偉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有兩個:一是如何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損失大小的計算。例如,銀廣夏案侵害人虛構財務利潤———發布虛假信息———受害人信以為真買入股票———侵害人被揭露股票下跌(價值回歸),這一系列的事實互為因果關系,構成了層層遞進的因果關系鏈,形成了“侵害人發布虛假信息(或造假)與受害人受到損害”之間的大因果關系。當然,鑒于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我認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其歸責原則不一概實行過錯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侵權人所負的是無過錯責任;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必然聯系上,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此類侵權案應定性為特殊侵權案。
關于損失計算,由于證券交易中參與人的廣泛性和集中撮合交易的瞬間性以及股票交易的流動性和連續性,無法像普通侵權案一樣去一對一地界定侵權人的獲利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的對應關系。對于哪些時間段內的損失應該賠償,哪些時間段不應該賠償,以及以哪個價格作為損失計算的依據等,是損失計算必須首先界定的兩點。對此,我們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借鑒國外判例,提出了幾種計算方式,并主張采用“先入先出法”。例如,銀廣夏案損失期間的界定是計算損失的一個難點。起點可按不實信息披露日,在該日之后買入或賣出股票出現損失的,均有原告資格;但期間延續的終點較難確定。對此,可以考慮的方式有:(1)不實信息對股價產生的實質性影響清除之日為終點;(2)以一個確定的法定時間段完成后為終點;(3)在存在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的情況下,以證券監管機構查處決定公布日為終點;(4)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訴的立案消息公布或判決前一日為終點。
人物簡介
宣偉華:曾在日本專門從事“民事賠償”課題的研究,所在律師事務所正受理億安科技賠償案。
嚴義明:曾是“紅光案件”及“小股東告大飛樂案件”代理律師,現任銀廣夏民事賠償案代理律師。
王漢齊:現任多家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法律顧問。
(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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