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通常的意見,上市公司于所處各行各業里,大抵皆為精英翹楚。能夠執掌這樣的企業,眾上市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們,自然皆非等閑之輩,至少,一定個個聰明機智,悟性過人——我原本一直以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但事實竟并非如此!我如今訝然發覺,不少上市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們,不但全無過人聰慧,而且簡直平庸之極,甚至“弱智”得很——這是我先前所絕不曾預料的!
譬如為加強信息披露工作,證交所于今年專門頒發規定,要求中期業績發生大幅度下滑之公司,須及時發布預警公告。然而至中報披露結束,兩市竟有二十余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卻不曾預警,獲悉真相太遲的投資者,自然損失慘重。
對此,上市公司們作何解釋呢?請看日前祥龍電業于受到上交所公開譴責后,董事會“關于未及時發布預警公告的說明”:我公司2001年中期實現凈利潤630.91萬元,與去年同期比下降57.37%,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1條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落實2001年中期報告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公司應及時披露中期業績預警公告……由于對上市規則理解的偏差和工作的失誤,公司中期未發布預警公告……
雖然證交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及《關于落實2001年中期報告工作的通知》中,對于業績究竟下滑多少即為大幅沒有明示,并為此頗受各方批評,但下降了57.37%,即使一個尚未畢業的小學生,也一定能夠確定屬于大幅無疑了罷?
然而祥龍電業的堂堂董事們,對此的理解卻有“偏差”!
再看9月19日,林海股份發表的一份中期報告補充公告:經董事會討論同意,公司于2000年9月6日國債投資3000萬元,同時委托泰州市高新技術投資公司管理此資金……由于公司在國債投資概念的理解不透,該資金的運用在2001年中期報告重大事件中漏披露……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報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規定,“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委托理財事項,公司董事會應作為重大事項披露委托理財協議的具體內容、委托理財的收益情況,并說明委托理財行為是否經過法定的審議程序。”,可謂簡潔而明確;托人管理3000萬元資金投資國債,當然亦屬委托理財——我雖然很是愚鈍,對此卻絕無疑問。
但林海股份董事會的大員們,就對此“理解不透”!
堂堂的上市公司們,何以竟常被一幫“弱智”的“廢物”所把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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