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旭敏
當復牌后的銀廣夏連續無量砸下8個跌停板的時候,一些持有銀廣夏股票的機構仍矜持依舊。
與機構的無動于衷不同,中小投資者可一點也不含糊,目前,起訴銀廣夏的中小投資
者已成燎原之勢,僅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就已接到600多個委托手續,還有200多名外地投資者也明確表達了委托意向。
機構投資者的冷靜令人不解!其投資銀廣夏的損失比中小投資者有過之而無不及,上海金陵潛在損失超1億元,輕紡城損失也有數千萬元,基金景宏、景福的損失近2億元。
如果這些機構想著美國式的集團訴訟這個如意算盤,那只能是空費心機,根據規定,在國內只有提出訴訟的投資者才有可能得到賠償。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持有人是一種信托關系,上市公司和股東是所有關系,如果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在銀廣夏賠償案中保持緘默的話,那就意味著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基金公司、上市公司代表基金持有人和股東利益,在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之時,理應理直氣壯加入到索賠行列中去。根據有關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基金公司。
機構投資者,該出手時就出手,否則,說不定哪天會被持有人、股東告上法庭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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