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旭敏
“您對上市公司還有信心嗎?”——對深圳某市場調查公司最近提出的這份調查問卷,全國60個主要中心城市的接受調查者中認為信心受到嚴重影響的占48.4%。
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公眾公司的行為必須對公眾負責,要及時、完整、規范地披露
有關信息,并接受投資者和社會有關方面的公開監督。如果上市公司拋棄誠信,欺騙投資者,則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石就會搖搖欲墜。
關于誠信的條款在上市公司有關規定中并不缺少:“上市公司董事會承擔著嚴重的義務和受托責任,董事會有勤勉的義務和誠信的義務,必須對公司決策負責,并忠誠于股東”。但事實上,由于制度缺陷等原因,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置中小股東利益于不顧,極度漠視誠信并任意踐踏,嚴重損害了國內證券市場的發展。
上市資格的審批制,曾經一度是某些上市公司拋棄誠信的“溫床”。在審批制條件下,公司上市基本上由當地政府說了算,而拿到這個指標的企業不管業績如何,為達到上市的目的,都會按照審批部門制定的上市條件去虛構利潤和其它財務指標。
巨額經濟利益驅動則是上市公司拋棄誠信的原動力。由于我國二級市場普遍存在所謂的“莊家”,在這種炒作方式下,上市公司在巨大利益的驅動下與機構配合,出題材、出業績、出利好,年初的“中科跳水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制度缺陷也使上市公司有關責任人有恃無恐。如如何界定上市公司董事是否盡了誠信責任,如果未盡責任,應該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處理的問題,在我國《公司法》中卻找不到類似規定,僅在《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備條款》中簡略提到過,而此類規定在英美的《公司法》中則多有涉及。
上市公司拋棄誠信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上市公司和大股東關聯交易嚴重、上市公司被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三分開”不清晰,這種現象在我國證券市場屢見不鮮,都是因為大股東一股獨大,而缺乏相應的制約。
解決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已成燃眉之急。從歷次全球股災來看,所有教訓中的重要一條就是,上市公司的信譽是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基石,如果基礎不牢,證券市場早晚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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