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志國
PT水仙、PT粵金曼的先后退市,標志著我國股市的退市機制已開始啟動。但現有的退市機制還只是一種不完備的“選擇性退市”,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機制,我們必須向前跨出一大步,即從“選擇性退市”走向“無差別退市”。“選擇性退市”的主要特點是:退市規則比較籠統,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的退市基準;在退市企業的確定上有明
顯人為因素;退市條件的把握不僅“回頭看”———即要看上市公司的既往業績,而且還要“向前看”———即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組前景和重組條件。雖然“選擇性退市”是我國證券市場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進步,但與市場經濟和股市配置資源的內在機制相比,它畢竟還不是最好的形式,而且也無益于股票市場壓迫機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并能起到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退市機制毫無疑問應是“無差別退市”。“無差別退市”的基本特點是:按照退市基準與上市基準必須一致的原則,確定明確的無差別退市基準。在我國,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是必須有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根據這一基準,如果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就應該被認定已不再具備持續上市的能力,應該一律摘牌。即使有些公司具有重組前景,也應該退市重組,在重組取得顯著成效并且具備了重新上市的條件后,再按規定重新申請上市。
“無差別退市”最主要的優點是,排除了人為因素在公司退市中的作用,對企業按市場要求進行經營和投資者按企業價值進行投資選擇都會起到促進作用。同時,這種退市機制的建立還將引導市場和投資者樹立科學的投資理念,防止市場中惡炒“資產重組”概念、“越窮越光榮”現象的蔓延,從而真正發揮股票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
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機制的建立,將有助于市場糾錯機制、懲罰機制和淘汰機制的形成,有助于完整而全面地揭示市場的經營風險、價格風險和經濟景氣風險,有助于推動市場化和社會化的價值發現、價值確定和價值評判體系的形成,進而提高投資者特別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認知度和責任心,并且促使中介機構和企業經營者提高市場意識和信用意識。有序而有效的退市機制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完成這樣一個工程,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退市機制的建立要與股票的發行和上市中競爭機制的全面導入相銜接,從而使退市真正成為市場優勝劣汰的過程。二是,退市后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要完善,退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廣泛性要與滬深交易所具有一定適應性,使不同地域、不同層次的投資者都能夠比較方便地轉讓退市公司的股票。三是,退市后的重新上市要嚴格,甚至要嚴于初次上市的公司,因為這些退市企業大都受過“內傷”,不經過嚴格檢驗就倉促地重新上市,將可能傷及更廣大的投資者。四是,退市后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必須建立,應該引入無限的和連帶的民事賠償制度,以對市場各方形成有效的制約,促使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進行規范運作和持正經營,進而使退市機制成為提高市場規范化和有效性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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