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俊榮
銀廣夏復牌了。讓眾多股民痛恨一時的“銀廣夏騙局”似乎正在漸漸落幕。但筆者心頭還是閃過一絲疑問:銀廣夏的造假者們會受到怎樣的懲罰?
這疑問決不是空穴來風!從瓊民源、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鄭百文、黎明股份到銀廣
夏,眾多的股市造假者被曝光時,往往引來媒體和股民們的一陣痛罵。然而,罵過之后,造假者的下場卻不像人們想象得那么“慘烈”。那個特意組建做假賬班子、欺騙上市的鄭百文,有關的責任人至今沒聽說給了什么處分。那個靠虛報利潤1億多元蒙混上市、當年就宣告虧損、害得許多股民血本無歸的紅光實業,涉案的4名高級管理人員最多也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據說,在法庭上,這4名被告雖然戴著手銬,但表情輕松,有的還不斷地和聽眾席上的熟人打招呼。當審判長詢問是否上訴時,他們都立即回答:“不上訴!”
一方面,造假的違規成本十分低廉,另一方面,造假可以騙取上市、騙取配股增發、和莊家聯手拉高自己的股票賺取差價,風險小而收益巨大,這種坐地收銀的買賣誰不干呢?難怪上市公司造假案像韭菜一樣,割了一茬還有一茬。
造假頻發,挫傷的是股民對股市的信心。銀廣夏當年可是號稱“中國第一績優藍籌股”,掀開面紗,卻是一張極為丑陋的“臉”:虛構利潤高達7.45億元!銀廣夏神話的破滅,使不少股民甚至對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產生了信任危機,只敢相信同時發行B股、H股的上市公司,因為那是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如果長此以往,讓眾多股民覺得中國股市到處是陷阱、到處是黑幕,再也不敢投資了,那么,證券市場的長期繁榮發展又從何談起呢?
其實,有關部門也是深知其中利害,也恨不能罰他個傾家蕩產,讓造假者一輩子翻不過身來。但是一聯系到懲罰造假的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時,卻有點勉為其難。比方說追究行政責任吧。公司法規定,對于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的有關責任人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第177條的處罰有所改進,但差距不大,罰款最多增加到30萬元。就銀廣夏而言,造假期間股價上漲了440%,其所獲巨額利潤與事后將受到的處罰相比,相去何止千里!
再說刑事責任。按刑法第161條的規定,最多可處3年有期徒刑外加不超過20萬元的罰金,相對于暴利的誘惑,這點刑罰能有多少威懾力?
看來,發展證券市場的有關思路亟待反思。長期以來,我們發展證券市場,側重的是其融資的功能,對上市公司的上市、再融資有著比較詳盡而嚴格的規定。但是,在嚴懲股市造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卻剛剛起步。這方面的許多法規、制度、政策不是空白就是力度不夠。如果不轉變發展股市的有關思路,不建立健全嚴懲造假的有關制度,今天處理了銀廣夏,明天還有可能出現“金廣夏”、“銅廣夏”,這絕不是什么戲言!
在結束本文時,有媒體報道說銀廣夏的4名高級管理人員已被刑事拘留,幫助造假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也被吊銷了職業資格。
但愿這是嚴打股市造假的一個良好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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