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有媒體聲稱證監會已就凱立案向有關法院提出申訴,而且有關法院也作出了暫緩執行該案終審判決的決定。幾乎就在同一時刻,一些媒體又就凱立案發表了新的觀點。于是,暫告平息的海南凱立公司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又起風波。
此前的7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中國證監會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證監會應依照司法機關的決定,依法
審核該公司的上市請求,并要在60天內作出決定。現在60天已滿,證監會將會做出什么反應?
沉默并不利于問題的真正解決!缎姓V訟法》指出,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不停止執行。這在法律上稱作“申訴不中止執行原則”。因此本案中單是證監會提起申訴還不足以阻止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這也是對法院權威應有的尊重。只有經法院自身作出再審決定,才能使生效判決暫緩執行。
現在所說的“暫緩執行”,其正式名稱似乎應該是“中止執行”。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發現其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在作出再審決定的同時,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凱立案一開始就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尤其是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大家更是議論紛紛。有的人歡呼雀躍,認為此案對于我國行政機關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傳統是一次巨大沖擊。有的人則深感憂慮,認為此案中審判機關職能越位,而且侵犯了行政機關應有的自由裁量權。
二審法院認為,凱立公司的財務資料所反映的利潤是否客觀真實,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現有疑問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文,認定事實證據不充分。可見,法院對證監會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高度重視,而并未涉及本案中的實體問題,并未就凱立公司是否如證監會所言“該公司發行預選申報材料前三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97%的利潤虛假”直接發表意見。
法院的觀點不無道理,但我國現在的中介機構真的就能承擔起如此重任嗎?證券市場上接連被曝光的幾個案件表明我國中介機構的職業操守和執業水平著實堪憂。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單純地追求程序公正、削弱證監會的自由裁量權,未免過于理想化了。
一些專家認為,凱立案以判例的形式,創造了這樣一個先例,即證監會必須委托主管機關或者專業機構對相關會計資料是否真實作出確認之后,才能以此為根據作出查處,如果將此判例推廣開來,證監會在查處信息披露不實方面的權力勢必將受到嚴重限制。作者:巴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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