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韜
日前,證監會查明銀廣夏虛構利潤7.45億元。這只流通市值超過100億元,去年全年漲幅達到440%的股票,如今暴露出造假丑聞,股價狂跌自在情理之中。但投資者因此蒙受損失實在心有不甘!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股市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近年來,證券市場違規違法現象屢禁不止。紅光實業、大慶聯誼的欺騙上市,活力28、銀廣夏的虛增利潤,猴王、三九醫藥的大股東侵吞上市公司資產等等,都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破壞性的影響。出現這些問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違規成本太低:大多數受處罰的違規者都只是被追究行政責任而已,連追究刑事責任的都很少,更別提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了。然而,刑事和行政處罰是代替不了民事賠償的。從受害者角度看,民事賠償具有其他法律責任所沒有的補償性。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追究違規者的民事責任是市場監管極為重要的一部分:若公司造假就追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濟責任,罰得他們傾家蕩產;若是莊家操縱市場,則凍結其銀行賬號、不動產、汽車,并對其實施市場禁入的處罰。這樣,民事賠償在讓受害者得到補償的同時,也極大地震懾了妄圖違規獲利者。
向造假者索賠,在我國也是有法律依據的。《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也在近日表示,證監會鼓勵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中小股東聯合起來,充分利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當然,在鼓勵投資者向造假者爭取賠償的同時,還應看到,我國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已有的法規中,民事責任的條款還相對簡陋并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訴訟主體不明確、在舉證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中小股東不公、具體賠償額難以確定等等。此外,為保證賠償的真正實現,我們還應建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保險制度以及董事股份報酬制度(即凍結董事報酬股份中的一部分,以備抵付其任職期間的賠償責任的制度)。
令人欣慰的是,近來陸續有一些律師事務所接受投資者的委托,準備起訴股市造假者。我們相信,不管困難有多大,通過對銀廣夏案件的反思和向造假者的索賠,都將有助于懲戒違法違規者,有助于促進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人民日報》 (2001年09月11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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