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
大股東“掏空”三九醫藥家產
“銀廣夏炮制假業績事件”余波未了,三九醫藥就被證監會拎了出來。這家上市還不到一年半時間的公司,家產基本被大股東“掏空”了。截至今年5月31日,公司大股東及關聯
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25億元,占公司凈資產96%,嚴重侵占了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直接威脅到上市公司的資產安全。
中國證券報報道說,據不完全統計,自1999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違法違規行為共立案220件,對92個案件做了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14.9億元,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但代理億安科技民事索賠案的律師郭鋒覺得,行政處罰對證券欺詐的遏制效果并不明顯,也不能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也認為,只有民事責任才有給受害人提供賠償的救濟功能。
主持人:本報記者梁彥軍
特邀嘉賓:
張世東:中信證券安定門營業部
李搏:中國青年律師培訓計劃赴英訪問學者
肖勇: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勤: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研究生
嚴刑重典才具威懾力
張世東:8月9日,傳統績優股“銀廣夏”停牌30天,中國證監會已對其正式立案稽查。8月28日,中國證監會在巡回檢查中發現“三九醫藥”的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超過25億元,占公司凈資產96%。
證券市場里的不規范行為層出不窮,既有公司造假,又有大股東占用公司資金,從法律的角度講,這些問題反映的就是上市公司沒有遵循證券市場既有的法律法規行事。而上市公司敢于違規的根源在于我國證券市場的規則不夠細化,缺少落實“三公”原則的具體性規定,尤其是法律責任過輕,缺少嚴懲違規者、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機制。
雖然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77條等有關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會給予處罰,但現行《證券法》的處罰力度不足,未產生應有的威懾作用,使違規者認為違規沒有風險或風險不大,進而出現違規行為層出不窮的現象。從違規經濟學角度看,這樣的懲處使得公司面對幾億元甚至幾十億元的誘惑時敢于鋌而走險。
呼喚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李搏:首先,對于上市公司的侵權行為應該采用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均在事實上將證券欺詐行為定性為特殊侵權行為。因為在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不可能有效收集侵權證據的證券市場,如果采用一般侵權行為學說,投資者實現民事索賠將困難重重。
其次,我國應盡快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該制度適用于當上市公司董事會無法就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主張權利時,上市公司的監事會或股東完全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名義起訴包括董事在內的被告。當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時,大股東自己控制的董事會自然不會向大股東主張權利,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此時,小股東就可以代表公司向大股東主張權利,要求賠償。
例如,“三九醫藥”事件里的小股東,雖然可以按照《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來提起訴訟,但只能是“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而不能直接以此獲得賠償。
律師的工作分哪幾步
肖勇:投資者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律師的工作階段分為:(一)準備起訴:搜集證據、發布征集公告、關注主管部門查處行動;(二)提起訴訟:被告可能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三)等待法院裁決;(四)申請執行。在期間,主管部門可能同時在進行查處罰沒工作,律師會根據具體情況申請財產保全;即使上市公司的財產被收繳國庫,但根據《證券法》第207條等規定,法院仍可以要求退庫。
律師要求“銀廣夏”的相關責任人員賠償損失的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一)我國《證券法》第63條、第177條、第202條的規定;(二)《民法通則》規定;此外,《刑法》第161條、《證券法》第177條以及《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還對于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
何勤: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先生在對“億安科技”案進行評論時指出的,該案的難點不在訴因,而在于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損失的計算。
包括“億安科技”黑莊案在內的證券訴訟非常復雜,投資者要想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存在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難題。
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樣的投資者可以作為原告,因為投資是一種具有風險的行為,只有那些確因上市公司的
虛假信息及其他違規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才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而如何確定兩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一個難題。
其次,即使法院受理了投資者的起訴,如何確定投資者的具體損失額也是一個難題。郭鋒律師作為“億安科技”案件的代理律師,對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統稱“不實信息”)的損失計算提出了兩種方法:1、對已發行未上市的證券,原告可要求按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2、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可要求就買入證券的價款與賣出證券的價款之差額及相關費用予以賠償;在合理期間內連續買賣的,賠償額中可扣減盈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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