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要建立股東民事賠償制度的呼聲很高,但專家指出,在中國建立民事賠償制度還需要一段時間。因為從“億安科技”的個案上看,《證券法》對股東民事賠償的規(guī)定還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
新快報記者鄧瑞燕
本報8月24日“億安科技賠償案完成取證”的報道引起讀者的廣泛關注,不斷有股民打電話來咨詢關于民事賠償的問題,即上市公司在持續(xù)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引起股民損失時,股民應怎樣索賠?上市公司或非法操縱股市的公司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有關專家。專家認為,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建立健全股東民事賠償制度。
由于《證券法》只對民事賠償作了簡略的、操作性不強的規(guī)定。因此,執(zhí)法實踐中出現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則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由不受理民事賠償訴情,這似乎使股東的民事賠償成了“一紙空文”。
民事賠償遙遙無期
雖然要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的呼聲很高,但專家指出,在中國建立民事賠償制度還需要一段時間。因為從“億安科技”的個案上看,反映出《證券法》對民事賠償的規(guī)定還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以股東代表訴訟、投資者集團訴訟為核心內容的投資者權益訴訟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其次,由于沒有關于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的現行規(guī)定,很難界定股民實際損失!蹲C券法》第19條規(guī)定:“股票依法發(fā)行后,發(fā)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由發(fā)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原因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币虼,在“風險自擔”的原則下如何確定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損失或是受侵權所致損失呢?但也有觀點認為,只要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事實被查處且因其被查處致使股價下跌,那么投資者因此下跌所遭受的損失就應予賠償。但是若在此時段,股民是賺的,需要將賺的的錢還出來嗎?
雖然法律上認為,行為人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給投資人客觀上造成了損失,則投資人當然地可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但是,我國《證券法》對民事賠償卻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因此,在相關政策還未出臺的情況下,即使法院立案了,也只會“拖”,拖到相關的政策出臺。因為以往一些金融等方面案件,都是在相關的政治、經濟和環(huán)境都具備的情況下,才得以解決。
相關政策要擺上“議事日程”
專家認為,面對一系列的“紅光”、“銀廣夏”和“億安科技”等對股民有嚴重的侵權行為卻無法可據的情況,完善違規(guī)上市公司民事制裁的立法“迫在眉睫”。
據了解,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主要強調對違規(guī)上市公司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不太重視民事制裁。雖然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領導日前也在鼓勵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中小股東聯合起來,充分利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律機制,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但是,政策一天不出臺,還是不利于被侵權的中小股民。
首先,有必要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指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立法者完全可以在這一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證券市場的特點,設計出比較可行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其次,可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投資者權益保障基金,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啟動董事(含監(jiān)事、經理)責任保險,即由董事等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待董事賠償責任發(fā)生時,除因董事故意行為所致外,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蛟O立董事股份報酬制度,由股東大會決定,將一部分股份作為董事的報酬,并將作為董事報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凍結起來,在董事任職期間不行使相應的權利。待董事任職期間發(fā)生賠償責任時,由其股份充抵;如任職期間沒有此類責任,則任期屆滿時如數解凍。
現在只能“等”
有律師表示,由于目前相關的法規(guī)還不完善,現在這種民事賠償案是“沒得打”,除非是自己想出風頭,不然是不會接下這種案子的。不過,他也強調,這種敢“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行為會對政策的完善起推動作用。
其實,案子未必“沒得打”。據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將重新修訂《證券法》的司法解釋,其中會對民事責任作出更詳細的司法解釋。
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民事賠償機制的工作開始啟動。專家指出,司法解釋應當重點解決立案依據、管轄級別、歸責原則、因果關系、舉證責任、損失計算等具體問題。
此外,還可采取啟動個案的受理和審判程序形式,即當人民法院在審判個案時遇到法律障礙,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批復的司法解釋形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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