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經濟研究所 林志遠
私募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一種新的金融現象,由于人們對以美國量子基金為首的私募基金沖擊亞洲國家的貨幣制度和金融證券市場引發金融危機的事件仍記憶猶新,有越來越多的人對我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私募基金感到迷惑。去年,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脫離基本面的合理支撐太多,今年自然就要全面回調,但是多數股民習慣了
牛市,現在很難接受熊市,對所有引起指數下跌的因素高度關注,焦點常常集中到私募基金的身上。如果私募基金立法是普遍的社會要求,國家立法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就應該對其作出積極反應,但實際的立法工作卻面臨很大困難:社會各界的不同利益在基金立法中很難調和,國外也沒有一部單獨的基金法規可以借鑒……基金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比較復雜的市場經濟現象,法律規范有一系列的技術難度需要克服。不同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難以調和
私募基金是比公募基金更加廣泛存在的金融現象,對其實行規范管理,銀行業、證券公司、小股民和基金投資人有著極不相同的要求。銀行業出于計劃經濟的傳統觀念和自己的壟斷地位,對民間私募基金一直持不能容忍的態度,曾經對大量存在的農村鄉鎮合作基金會采取了禁止和取締的措施,現在又感到證券市場上的私募基金規模太大,擔心可能沖擊自己的壟斷地位,提出應該全部管起來的要求。證券公司則持相反的立場,他們因為實際承擔和大量參與了很多代理私募基金的證券投資,為繼續開拓這項資金托管和投資代理業務,尋求新的生存機會和提高競爭能力,希望這項業務能夠得到法律保護。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不論是因為政府干預被迫參加還是為了贏利自發參加,普遍認為委托朋友熟人或者自己熟悉的機構進行投資屬于個人民權范圍的事,不希望由政府干預。很多媒體記者和學者,他們自稱代表小股民的利益,不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一概反對大基金的莊家操作和幕后操縱,希望證監會對基金立個規矩,阻止其市場操作行為。這些不同的立法要求,既有利益沖突,也有立法和執法上的技術困難,需要理論界、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提高認識,去加以解決。紐約市場私幕基金的法律約束
綜觀很多國家的經濟法律體系,都沒有專門的一部基金法律,更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有的只是包含在其他法律中很有限的幾個補充條款,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美國紐約市場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最能說明問題。首先是私募基金的設立要受證券法和公司法的約束,規定資金募集對象不得超過一定的人數限制,要想轉變成公募基金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其次是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果主要用于投資上市證券,就要按照證券交易法到主管的政府機構申請注冊,按照注冊資格的要求進行運作和信息披露;如果主要進行證券以外的投資,則要根據基金的組織形式和托管機構的性質服從信托契約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的約束;如果僅僅是少數親朋好友和熟人的資金集中操作,沒有組織成公司或者簽立合同契約,則不論是否投資證券,也有個人所得申報制度、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征收制度的約束。這些法律本身沒有一個是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但它們所包含的條款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和公募基金構成法律規范的有效約束。這表明,規范私募基金運作的法律有一個系列,按照這些法律執行基金監管也有多個政府主管機構,私募基金廣泛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很難由單個的政府部門完成全面的監管,也很難以單個的法律對之作出全面的規定。我國私募基金立法面臨的困難
我國的情況,不論公募還是私募基金,都是近幾年出現的新金融產品,除了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先后組織過的總共不超過100個公募基金以外,其他政府機構和民間設立的基金都屬于私募,目前基本上沒有任何公開的法律要求。
在證券市場上,人們分析的私募基金大致有三種類型,其一是證券和信托投資等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以及他們為股民代理委托投資的資金,以基金的方式投資于上市股票。其二是投資顧問、信息咨詢、財務代理等中介機構,他們私下為少數熟人朋友和客戶提供資金托管服務,把集中起來的資金投資于股市。三是其他各種機構法人,包括上市公司,以自己募集的資金集中投資于上市股票。現在引起人們高度關注的問題,據媒體報道,首先是根據人民銀行調查的結論,有近8000億的總量規模,可能不少來自銀行信貸;其次是對這些資金可能坐莊操縱股價的擔心;最后是以大量身份證開立虛假股東賬戶逃避監管的問題。對于這些問題,人民銀行已經對銀行機構采取了清理違規貸款的措施,證監會也加強了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查處,顯然這些措施對于規范機構行為、實現市場監管目標和達到人們期待的市場效果還有很大的距離,但是對于私募基金的監管,真正的困難還在于我國會計法和公司法、所得稅法和居民個人所得申報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缺乏一個社會性的個人信譽檔案制度。如果規定個人所得必須全部如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必須交納資本利得稅,并且全部記入個人的信譽歷史檔案,則大麻袋裝身份證開立虛假股東賬戶的現象自然會徹底絕跡,資本利得稅就不必轉變成原始的印花稅,利息稅也可以區別負擔,不必規定由銀行來征收。如果會計法和公司法對會計標準和公司責任作出嚴格具體的定義和規定,對作假行為嚴厲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直至處以極刑,則捏造虛假利潤欺騙股民的事就會大為減少。要想實現這些法律規范,就要涉及一系列法律的全面修訂,要涉及很多人的直接經濟利益,更要涉及到很多政府部門的協同監管,一時間難以得到足夠的社會支持。因為這些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雖然足以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但它們本身卻不是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其主體針對全體公民和機構法人的各種形式的收入,涉及全體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如果不顧主體范圍的要求,單獨增加關于私募基金的條款,則結果只會引起經濟行為的變形,而不可能產生良好的市場效果。
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依靠新生事物的成長來加快經濟的發展,因此不能扼殺私募基金的存在,但對于不良傾向也要及時加以阻止,以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法制建設應受到高度重視,存在的困難也應逐步想辦法加以解決。根據對私募基金國內外法律規范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和努力方向,看到財政部、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負責監管工作存在的缺陷。國家的基本立法要首先對它們履行職能的責任和義務加強監督,促使其作出積極努力,承擔授權范圍內的法規制度建設任務,提出有針對性解決問題的制度防范措施,而不是把大量精力耗費在沒有正面社會效果的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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