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音 實習生 楊靜
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宣布對滬市上市公司銀廣夏涉嫌虛假披露一事立案稽查,并將其停牌30天。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隨后公開發表意見:“如果造假情況屬實,從法律的角度看,銀廣夏不但將受到刑事制裁,也要對投資者的損失作出必要的交代。”
據悉,多家律師事務所已開始為銀廣夏的中小股東提供有關委托索賠的法律咨詢。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鋒博士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從公開的情況看,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總監肯定要承擔責任。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師也要承擔責任,如果要推翻責任,必須自己舉證已經用盡了自己的審查能力也沒能夠發現問題。”但他認為,銀廣夏還正處于調查階段,馬上提起民事訴訟,恐怕證據搜集會有困難。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情節的輕重,責任人將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在國內,股東要求民事賠償迄今只有紅光案一起,而且未被法院立案。
專家指出,這與我們證券法的有關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存在著缺陷有關。據梁定邦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將會重新修訂證券法的司法解釋,其中會涉及民事責任。
郭鋒相信紅光案例已成歷史。他說:“雖然億安科技還未被正式起訴,但通過這個案件,我感覺現在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觀念已經有了比較大的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釋。如果銀廣夏事件經證監會調查屬實,民事訴訟完全可以立案,而且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但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管曉峰教授認為,受害的中小股民若對銀廣夏虛假上市提出民事訴訟,他們面臨的最大障礙將是缺乏證據。由于中小股民很難了解到當時該上市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很難證明自己的損失與上市公司的造假有必然聯系,導致將來法院在對待此案時可能采取3種態度:一是根本不予立案;二是立案但不予審理;三是雖立案審理,但股民會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一個可能的解決之道是集團訴訟。專家指出,中小投資者如單憑他們個人之力,在訴訟上不足以與管理層對抗,訴訟成本和信息不對稱決定了單個的中小投資者處在弱勢。所以,有必要將單個的股東聯合起來,組成一個集團,推選代表人參與訴訟。
一般而言,中小投資者打官司的目的,除了要個說法,更多地是為了取得經濟賠償。在郭鋒受理的億安科技一案中,根據投資者的請求,賠償主要指在股價被操縱期間,投資者高買低賣或者至今被套牢而形成的實際損失以及該實際損失所產生的傭金稅金損失和利息。管曉峰教授認為,中小股民即使能找到有力的證據,也很難得到合理的經濟賠償,這與現行的法律制度不無關系。
中國現行法律往往重在強調行政、刑事責任,而在真正與股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責任人更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方面反而過于薄弱,《證券法》等相關法規也由于缺乏明確的司法解釋,而在民事賠償案例中難以合理操作。這要求法律重心應轉移到明確民事責任上,盡快建立、健全民事賠償制度。
郭鋒透露,在應邀給正在修訂的司法解釋提意見時,發現法院的觀點是,要先經過證監會行政處罰,然后才輪到民事賠償。但問題在于,很可能上市公司繳完行政罰款后,無力負擔民事賠償。如果股民不等證監會的調查完成就提起訴訟,搜集的證據又可能不夠。
但他認為,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首先法律上有一個銜接技巧。因為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有3個月的期限,可以在此期間提起行政復議。如果證監會已收上行政罰款,也要在證監會的指定賬戶上停留3個月,受害股民可以提請法院發一份法律文件,要求行政罰款暫緩上繳國庫。郭鋒進一步解釋,即使款項已經入了國庫,只要原告勝訴,法院也可向財政部發出退庫單,要求把錢退回來,這在其他領域的案件中已有先例。
管教授同時表達了另一種擔憂,即使銀廣夏受害股民能夠勝訴,可獲民事賠償,而到時股民的投資很可能早已流失,這樣判決的執行就會有相當的難度,索賠實際上仍然遙遙無期。在這方面,億安科技案無疑是個最好的例子。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