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煒
銀廣夏造假問題開始進入調查程序。在監管部門的介入、市場輿論的監督下,相信銀廣夏造假問題最終會有一個官方的結論,相關責任人也有望被繩之以法。然而,對現仍持有銀廣夏股票的中小投資者來說,調查結果又能帶來什么?或許只有復牌后股價的暴跌。
銀廣夏造假案,再次暴露我國證券市場還存在很多問題。如何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被認為是發展證券市場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但到目前為止,上市公司造假或欺騙中小股東的違規行為,幾乎已多到難以復加的程度。PT紅光、PT鄭百文、ST康賽、藍田股份等一批公司曾在上市過程中造假。對于造假違規案,至今還沒有一名投資者受法律保護而得到經濟賠償。PT紅光的小股東狀告無門,只能對連賭場都不允許的“做老千”行為“認賭服輸”。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若上市公司規范問題再不過關,任何發展市場的政策,都可能只把投機泡沫越吹越大。對發生過多起上市公司造假案的證券市場來說,此次不應輕易放過銀廣夏,爭取更好地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討還公道。
調查銀廣夏不僅要將天津廣夏如何造假查個水落石出,而且應該查清銀廣夏處心積慮作假的真實動機何在。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業績造假的直接利益來自兩方面,一是以業績虛高提升再融資的價格,達到“圈錢”最大化的目的;二是逃避ST或PT命運,以虛假的業績扭虧為盈。而從銀廣夏造假看,這兩點都不是目的。銀廣夏由造假“創造”的業績神話主要發生在1999年和2000年。據銀廣夏1999年年報稱,天津廣夏于1998年購地建廠,從德國引進超臨界二氧化碳淬取設備,1999年出口5610萬德國馬克。銀廣夏1997年和1998年每股收益分別是0.225元和0.405元,公司沒有必要借“淬取”假業績來逃避ST或PT。至于借業績作假“圈錢”似乎也不像,銀廣夏最近一次再融資是1999年9月的配股,配股價為9.6元,實際融資約3.1億元。在配股前后,銀廣夏股價波動不大,顯然再融資3.1億元的功勞不是“淬取”業績的造假。至于銀廣夏今年提出每10股配1.5股,配股價20至30元,雖然造假有利于擬議中的再融資,但很難說至今未實施的擬配股是前兩年造假的主因。
銀廣夏1999年和2000年凈利潤分別同比增長1.19倍和2.28倍,如此飚升業績最得益的是二級市場上炒作的莊家。該股以驚人的漲幅居2000年滬深兩市漲幅第二名,流通市值2000年由19.6億元增至106.4億元。股東人數變化顯示,銀廣夏造假帶來的財富效應被少數人獲取,2000年末股東人數由年初5.18萬銳減為1.75萬。換句話說,在業績造假帶來股價暴漲過程中,股東人數越來越少,持股大量集中到控盤炒作的莊家那里。上市公司以業績造假配合莊家炒作并非沒有,銀廣夏及公司主要控制人是否與莊家炒作的利益有關,這一點很值得懷疑。從來就沒有無緣無故的犯罪,調查銀廣夏造假事件的核心,應該把銀廣夏作假的真實動機先弄清楚。
不要輕易放過銀廣夏,特別不應放過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的過錯。銀廣夏造假事件曝光后,公司總部對天津廣夏的所作所為似乎全然不知。但事實上,天津廣夏的造假既不可能是公司總部毫無察覺,也很難由銀廣夏副董事長、總裁李有強一人所為。天津廣夏是銀廣夏主要利潤來源,據2000年年報稱,母公司沒有主營業務收入,合并子公司后主營業務收入為9.08億元,凈利潤4.18億元。現金流量表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一項顯示,母公司為零,而合并子公司后為5.79億元。很顯然,銀廣夏作假的不單是天津廣夏的所謂出口業績,還包括公司的財務報表。如果天津廣夏的經營業績純屬子虛烏有的話,合并報表上又哪里來如此多的由銷售商品產生的現金流入,及2000年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流量凈額1.24億元。稍有常識的投資者不難發現,銀廣夏表面上造假描繪天津廣夏的“淬取”出口神話,而真正欺騙投資者則靠那份虛假年報。
事實表明,銀廣夏造假事件絕不單純是上市公司下屬一家子公司造假的問題。對此,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又該負什么責任?在那份虛假的2000年年報上,公司董事局保證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或連帶責任。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審計后,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董事會和注冊會計師該如何負連帶任,是處理銀廣夏造假事件的又一關鍵。從以有幾起上市公司造假案的處理看,大多停留在行政處罰上,以行政處罰代替追究法律責任。有的被處以公司罰款后,本該負連帶責任的董事就像什么事也沒發生似的。正是違法后沒有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才導致上市公司造假違規“前仆后繼”。以往上市公司多采取純財務手段造假,而銀廣夏自我宣傳、假戲真做的騙局更具欺騙性。若這次再輕易放過銀廣夏造假案,績優上市公司的信譽和信用將很難樹立。對銀廣夏的處理應建議司法部門介入,直接追究做假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而僅由證券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是肯定不夠的。
不要輕易放過銀廣夏,對整個證券市場來說,從中吸取的又何止是教訓,支持中小投資者民事訴訟的問題應該盡快解決。上市公司敢于造假違法的另一個原因是,我國受騙的中小投資者還難以通過民事訴訟得到賠償,造假者自以為造假違法案發后麻煩不大。而從實際情況看,單純要求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自律,及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并不解決問題。其實,違規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最怕的還是受騙中小股東以民事訴訟追究其連帶責任。如果不輕易放過銀廣夏,以股東共同訴訟的做法提出經濟賠償,既可以對所有造假違法的上市公司起到懲戒作用,又能切實保護銀廣夏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這方面,證券監管部門有責任支持中小股東合理合法的民事訴訟。國內首例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欺詐案的代理律師嚴義明向筆者表示,銀廣夏事件中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有權要求民事賠償。他認為,如果銀廣夏聯合莊家操縱股價,應以“惡意操縱股價”罪查處,投資者可以要求罰沒公司和做莊者的所有非法所得,來賠償其損失。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