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劉育琳
看了和訊網8月4日《鄭百文重組仍需等待》(以下簡稱〈等待〉)”一文,感到鄭百文真是死定了。鄭百文死不足惜,可憐了數萬股民及職工。受惻隱之心驅使,本人決定再次獻策。坦率地說,本人更擔心的是鄭百文在原方案下茍生。倘如此,中國之法律將蒙上奇恥大辱。
本文不再爭論原方案是否合法的問題。本人曾著有一文,認為原方案只有在如下情形下才能走得通:“一、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負責過戶登記的官員與該重組方案的設計者同樣愚蠢;二、像有些律師建議的那樣,由法院作出裁決,命令上海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進行過戶。但法院作出這樣的裁決也只有在有關法官與該重組方案的設計者同樣愚蠢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鬟@種建議的律師實在是侮辱了法官的智力。”在寫該文時,我確實認為原方案的設計者相當愚蠢,但是看了〈等待〉一文后,我發現我必須向該方案的設計者們道歉,因為他們其實是很聰明的。我是在苦思冥想了兩天兩夜后才想出新方案的雛形,然后和我的同事魏君賢律師不斷探討后才形成新方案的。但是,原方案的設計者們一個說,這是他們想到的第一個方案,另一個說,這只不過是他們策劃的六套方案之一,但是因為實施有困難以及戰略投資者無法接受就放棄了該方案,轉而采用了至今仍未能成功的方案。
新方案究竟與原方案有哪些不同會令“戰略投資者”無法接受?新方案在實施起來會有哪些困難竟令原方案的設計者不惜選擇挑戰法律的方案?
關于上述問題,原方案設計者之一的說法是:“因為這個方案是使三聯集團代替信達資產公司成為最大債權人,而鄭百文的財務狀況是早已資不抵債,計息是虧損,不計息資不抵債,是沒有新股發行資格的。而三聯作為戰略投資者進入,當然考慮的是再融資。律師提出的新方案里,三聯集團定向優先購買增發新股,這首先面臨能不能發行新股這個不能確定的風險。”這個解釋是沒有任何說服力的。三聯受讓信達債權成為鄭百文的最大債權人并非新方案的創造。至于鄭百文增發新股,新方案將其安排在鄭百文向三聯發行新股認購權以后,此時,鄭百文的負債率已大大降低。實際上沿著新方案的思路,可以將鄭百文的資產負債結構進一步改善:比如,可先將鄭百文減資,假設減為原注冊資本的1/3(減資后總股本約為7000萬股),在此情況下,作為獲得新股認購權的對價即可以調整為13.8萬元債權及全部利息(只要留下認購新股的大約7000萬元債權即可——在此情形下,三聯獲得7000萬股的新股認購權,根據公司法公司股份發行價不得低于面值),鄭百文的資產負債結構在向三聯發行新股認購權后即可改善為:總資產約5.6億元,負債約3.7億元,凈資產約1.9億元,資產負債率已低于70%。在此基礎上,經過對置入資產滿一年的運營,鄭百文至少在資產負債結構方面能滿足發行新股的條件。實際上,原方案中雖未提及增發新股的安排,但正如引文所言:“三聯作為戰略投資者進入,當然考慮的是再融資”,也就是說,三聯進入重組的前提條件或重要條件之一是能進一步融資,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里所指的融資實際上就是增發,因此,增發新股是按原方案重組完成后的當然安排。原方案設計者當然應該知道在進行了脫胎換骨的重組后,鄭百文至少應在一年后才能增發新股。既然三聯對原方案下增發新股有足夠的耐心和信心,我們實在看不出為什么在新方案下對增發就信心全無。
原方案設計者肯定會說: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原方案下增發新股所募資金將用于鄭百文的進一步發展,但新方案下所謂的增發實際上募集不到一分錢,只不過完成了三聯的債轉股。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如果公司發展確實需要資金并預計有良好回報,實際上完全可考慮在重組后的首次增發時擴大發行規模,其中一部分由三聯按照重組方案確定的價格認購,其余以市場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
當然,馬上會有人反駁說,同一次發行的股票能以不同價格認購嗎,這不是違反了同股同權原則嗎?我的答案很簡單:只要依法定程序進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同一次發行的股票以不同的價格認購的案例俯拾皆是。
也有人會質疑,增發一般是有比例限制的,一次增發一倍以上的股份證監會能否核準?我的答案是:關于增發比例,法律并未有任何限制,證監會確有關于增發的比例限制,但該限制是是原則性的。我們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證券法中明確規定證監會對股票發行實行核準制,只要符合發行條件證監會即應核準。
還有一種質疑的觀點是:定向增發沒有先例,證監會不一定會批準(見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經濟與城市科學系孫穎《關于鄭百文重組的合法解決方案的質疑》一文。定向增發有沒有先例,查一下證監會歷年的通知即可知道。我想說的是這種質疑在對事實一無所知的前提之下,本身又透露著一種病狀——證監會恐懼癥。我始終相信:證監會是講理的,在合法的前提下,說服證監會的成功幾率總比挑戰法律成功的幾率要大得多。
對三聯而言,新方案與原方案確實存在一點根本的不同:在原方案下,三聯被假定能很快獲得鄭百文50%的股份,而新方案下,三聯先獲得新股認購權,至少應在一年后才能獲得鄭百文50%的股份。新方案的反對者因此說,這是三聯無法接受的,三聯的風險大大增加了,萬一證監會屆時不同意增發,三聯豈不竹籃打水一場空。
上述說法也許是反對新方案的一種最有力的理由。但是,即使這種說法也是似是而非的。三聯的風險究竟在哪種方案下更大?在原方案下,三聯通過類似掠奪(我實在想不出更恰當的詞)的手段獲得的股份能成為其合法的財產嗎?三聯難道不擔心因此訴訟纏身嗎?即使最終得以入主鄭百文,鄭百文以后的增發、配股能順利進行嗎?
三聯真的應該好好感謝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幸虧該機構嚴格依法辦事,而沒有盲從于權威之言,才使其免入地雷陣。
在新方案下,三聯最終能否獲得鄭百文50%的股份將取決于證監會能否核準增發,就此而言,三聯的風險與原方案相比并無任何增加。因為原方案下,鄭百文在重組后能否具有增發條件也是三聯進入重組的關鍵條件。新方案下,真正需要周密安排的是在增發前的過渡期內。我們認為只要安排妥當,三聯的利益將絲毫無損,即使最終證監會未能核準增發,三聯亦可全身而退。
綜上,我們的結論非常明確:新方案對包括三聯在內的重組各方并未增加任何風險或成本。放棄新方案而非要做挑戰法律的“英雄”,實在是匪夷所思。不過水皮的一篇文章倒提醒了我:也許我們真的是瞎起勁,人家也許根本就不想重組成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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