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應迅速建立股東共同訴訟制度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李曙光/文
又是一個精心設計的騙局,又是一個轉瞬即逝的股市神話。
這一切是怎么發生的?那些被蒙蔽的人(包括廣大股民特別是中小股民;監管機構以及卷入其中的相關人士)在這個巨大的股局被揭穿以后該怎么辦?
有人說,中國的《公司法》尤其是有關公司上市部分是“圈錢法”。因為根據法律上市的公司出現了太多的圈錢騙局;從瓊民源案到億安科技案,我們的法律與監管機構事先都毫無防范與預見。也有人說是我們監督管機構問題多多,施法不力;光有法律條文,沒有落實條文的人也夠嗆。
確實,我們的法律條文還有問題。比如說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基本是紙上談兵的產物和“拷貝”西方發達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條文的結果,沒有什么對現實的“預防性”和“預見性”。而中國經濟改革和證券市場波瀾壯闊、潮涌潮落、變幻多端的現實,每天都在對現有法律的“死”條文提出挑戰和考驗。因此,對現行公司法律加緊增強其“預防性”和“預見性”的修改是必要和必須的。
我們的監督機制也有問題。在正常的證券市場條件下,應體現買者自負其責的原則,也就是說證券市場是有風險的。但是買者自負其責有一個前提,就是市場信息必須是完整的、充分的、公開的、透明的、真實的、準確的,在這一點上,監管機構有其不可推卸的職責。
更重要的是,我們的中小股民怎么辦?一方面,廣大中小股民是在一套既定的法律機制下“入局”的,在“圖窮匕見”之后,他們的利益受到巨大的損害。廣大中小股民如何走出這種一再受害、哭訴無門的怪圈?另一方面,如此拙劣的圈錢騙局為何能在中國股市一再重演?有什么樣的程序可以使“設局者”知難而退、知“害”而“避”?
除了“法治”一途,別無他徑。惟一的選擇是,讓中小股民成為對現行法律機制適時進行修正和監督的自發力量。同時,非法和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行為導致的損失,中小股民可以立即通過正當合適的司法程序獲得賠償,并使“設局者”受到應得的嚴厲的法律制裁。也就是說,“案例法”的原則必須在中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中得到體現,每一個具體案例的出現,都應該有適時的正當的程序予以回應,及時調整糾正法律之偏和填補法律之空白。在現有條件下,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應迅速建立以下兩個可以操作的法律機制:
第一,確立股東共同訴訟制度。如果享有控制權的股東或公司管理層濫用權力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中小股東有直接提起訴訟和索賠的權利。法院應該積極受理此類案件。由于中小股東受自身經濟實力、訴訟成本和信息掌握不充分的限制,在其自身權利受到上市公司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損害時,往往無力與之抗衡,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辦法:A.委托訴訟,可委托律師用發布公告之方式,集合分散的股東為原告,對被告進行群體訴訟;B.法律援助,由律師以法律援助的公益方式代表受侵害的中小股東進行訴訟和索賠,律師的這筆支出可在政府設立的專項法律援助基金中支出或律師應納所得稅部分的收入中扣除;C.建立一個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法人身份的基金會,由基金會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少量股票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當公司損害股東權益時,由基金會代表股東向公司行使訴訟和索賠的權利。
第二,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員的侵害時,股東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在理論上只有公司才是惟一擁有合法訴權的當事人,因此股東所提起的訴訟實質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訴權,也就是股東的訴權派生于公司的訴權。用這種方式使司法機構迅速介入對“設局”公司的調查和開啟司法訴訟程序。
通過以上兩種直截了當的“正當”程序,使中小股民有途徑、依據和合適的司法程序直接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正義”直接得到伸張。(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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