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穎北京30日報道】 PT鄭百文近日公告:預計中期仍嚴重虧損。理由:公司資產和債務重組尚無結果,2001年上半年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
前者顯然不能成為虧損的理由,重組不幸卡殼倒是事實。盡管鄭百文已獲“有限特赦”,可以繼續在PT行列里滯留到明年3月27日,但股權轉讓遲遲得不到批準,退市死期日漸逼近,PT鄭百文上演了一場上市公司生死時速。
鄭百文真的只有死路一條?“不。”兩位律師說。
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育琳、魏君賢日前給本報發來了“鄭百文重組的合法解決方案”。兩律師保證該方案是合法的,且具有可操作性。更為重要的是,方案的設計在回避了法律障礙的同時,基本達到了原重組方案的經濟目標。
據了解,鄭百文重組目前主要卡在股權過戶及股權轉讓中的“默示”方式的法律依據上。來自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消息說,PT鄭百文提出的“股東以默示方式將50%股份無償過戶給三聯集團公司,是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和股東選擇的結果及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的授權而進行的。此種過戶是一種集體過戶行為,不屬于協議過戶情況”,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未能在現有法律、法規及該公司使用的業務規則中找到如PT鄭百文解釋的對應規定。因PT鄭百文回函未能提供全部有關文件,登記公司暫時無法辦理鄭百文申請辦理的過戶手續。
此外,關于國家股過戶問題,已由河南省財政廳批準報財政部,財政部正在審查該項申請,但尚未接到批準文件。
新重組方案的設計者認為,鄭百文重組原方案中的一些要點,不僅有違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更嚴重的是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文有著直接的沖突。而根據我國有關民事行為的法律,違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就不發生效力;就鄭百文重組方案而言,也正是因其違法性,而導致其對相關各方不具有約束力。從這里入手,就不難解釋為什么登記結算公司敢于拒絕過戶申請。
新方案里,設計者通過股份認購權或期權的形式,首先使三聯集團成為鄭百文最大的債權人,并以協議的方式進入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當公司符合增發新股條件并得到證監會批準后,三聯集團用其債權優先認購與現有股份等量的新增股票,新股發行價按原重組方案設定的三聯集團所獲利益目標鎖定。
有關專家認為,由于原重組方案中的“默示原則”,與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及現有的國際公約乃至各國的立法不通,難以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復。而新方案則打了個“擦邊球”。
當記者向業內人士征求對新方案的看法時,不料節外生枝,引出新的質疑:信達當初為何不招標重組方案?北京的一位投資管理公司的老總感概:如果通過競爭產生重組方案,也許會逼出一個更完善的方案,也許今天的鄭百文已獲“新生”。
也許,今天人們所能認識到的事物,當初根本就無法想象。正如信達公司股權管理部主任高冠江所說:要征得幾萬名投資者的授權委托書,這樣的工作是沒法進行的。無論是信達、三聯,還是原方案的設計者,乃至于中國證券市場,都是在前行中成長、成熟。重要的是,新方案如果可行,能否贏得有關方面的認可。這不僅考驗著方案本身的合法合理性,也考驗著當事各方的理性與睿智。
鄭百文重組的合法解決方案
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劉育琳魏君賢
一、新方案提出的背景
本文旨在提出一種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能實現重組各方原有商業目的,及使全體股東在重組后的結果與原方案實質一致的新的重組方案。提出新方案的背景如下:
1、鄭百文原重組方案存在嚴重的法律障礙。從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反饋的意見看,這種障礙是無法逾越的。
2、從鄭百文股東及媒體對原重組方案的反應看,原重組方案對各利害關系人(包括鄭百文的股東、債權人、員工)都應是較破產為優的安排。
3、原重組方案的商業安排是債權人、鄭百文原有大股東、鄭百文管理層、三聯集團經過充分的商討達成的妥協,符合重組各方的商業利益。
4、從有關媒體的報道看,有關方面正在通過非常規的努力(諸如提交國務院討論),以解決原有方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礙。
基于上述背景,我們本著這樣的想法:即(1)在不損害法律尊嚴的前提下,幫助數萬名投資者及數千名職工避免最壞的結果;(2)避免法律尊嚴因權宜之需而遭到破壞,經認真分析,茲提出本方案。
二、原方案提要及簡評
如前所述,新方案要實現重組各方在原方案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業目的,同時使全體股東在重組后的結果與原方案實質一致。為幫助了解原方案下重組各方擬實現的商業目的,及全體股東在重組后的結果,我們在此依據鄭百文的公告對原方案作一提要。同時,我們將對該方案為什么行不通進行簡單的說明。
1、鄭百文重組前的資產負債情況(為易于閱讀,均為約數,準確數字請參公司財務報表):總資產:10億元,其中房產3000萬元,其他資產9.7億元;負債總額:23.5億元;凈資產-13.5億元
2、原重組方案要點
(1)百文集團購買鄭百文除房產外的全部資產,賬面值9.7億元,同時承接5.9億元債務,差額部分3.8億元計為鄭百文對百文集團的應收賬款;
(2)三聯集團以價值4億元的經營性資產置換上述鄭百文對百文集團的應收帳款中的2.5億元,差額1.5億元計為鄭百文對三聯集團的應付款;
(3)信達豁免鄭百文1.5億元債務;
(4)三聯以3億元的對價受讓信達對鄭百文的14.5億元債權,成為公司最大的債權人;
(5)公司與三聯簽署協議,約定三聯以對其公司享有的14.5億元債權交換公司股東持有的公司約50%股份。(此舉在公告中被描述為“鄭百文與三聯簽署《債務豁免協議》該協議規定如果三聯根據股東的選擇取得鄭百文約50%的股權三聯將豁免公司的1447349571.34元債務。”)。不同意將自己所持股份中的50%過戶給三聯集團的股東的全部股份將由公司按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每股0.18元的價格回購。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在規定日期內未收到股東作出的書面聲明則表明股東是以默示的意思表達方式同意將所持的現鄭百文的股份的50%過戶給三聯。
3、原重組方案的違法性
原重組方案的違法之處在于本文歸納的、對該方案來說最為關鍵的第5點。此前的4點均為不同主體之前的資產(包括債權)買賣交易,除了必要的國有資產交易手續之外沒有法律上的難點。
在第5點中,人們發現,該方案的設計者讓三聯向公司購買本屬于公司股東所擁有的已發行股份,細心的讀者會注意到方案中所謂的“豁免”其實是為三聯計劃取得的公司股份支付的對價,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豁免。但取得公司已發行股份的對價本應直接向該等股份的持有人即公司現有股東支付,該方案卻規定三聯將對價支付給公司。這相當于三聯向公司購買公司所不擁有的財產,或者說公司向三聯出售他人的財產。這一交易直接侵害了包括公司國有股東在內的廣大現有股東的法定財產權利;而公司以其并不擁有的財產為標的進行交易,亦置三聯之利益于不受法律保護之境地。此其違法性之一。
一種似是而非的觀點是:由于三聯豁免了鄭百文的債務,所以,鄭百文股東雖然股份數額減少了,但股份所代表的利益卻增加了,因此,實質上并未損害股東的利益。這種觀點的錯誤在于混淆了會計意義上的股東權益及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和利益。豁免債務(暫不論稱之為豁免是否恰當),確實增加了會計報表上的股東權益,但是,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卻是股東的私人財產,非經股東本人同意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置,任何人無權處置,不管在實質上對股東本人是否有利(是否有利只能由股東本人來判斷,別人的意志,不管人數多少,對其并無約束力)。
更為嚴重的是,該方案在規定由錯誤的法律主體進行錯誤的交易的同時,又規定公司股東大會有權以決議的形式,來要求所有股東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方可阻止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被強行過戶到他人名下(這就是該方案欲確立的、甚至得到一些法學界名家首肯的“默示原則”)。這一設計直接違反了自憲法以下各種法律所確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和民法理論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如該方案得以大行其道,將直接動搖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產權法律基石,而投資者的權利將何從談起法律尚有何尊嚴可言?此其違法性之二。
上述方案由于其違反法律的根本缺陷,自披露以來就遭到了眾多有識之士的批評,也正是由于其違法性,關于股權過戶的問題在相關機構受阻,至今尚未變成現實。但我們也注意到有部分法學專家不止一次的在媒體上發言,認為鄭百文重組方案之所以受阻,是由于“我國法律確實存在過度管制的傾向,而過度管制總是增加了當事人的交易成本”。毋庸諱言,我國的企業法律制度的確有著“過度管制”的傾向,但可以斷定類似鄭百文原重組方案這樣直接違反法律條文及民法原則的設計之所以受阻并非由于“過度管制”,而是出于相關機構對于基本法律原則的尊重;事實上這種違法操作在任何法律環境下都不可能得到支持。而此方案,也由于其部分內容明顯的違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違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在此問題上,一些人所持的“在得到法院判決無效之前仍為有效”的觀點其實是混淆了兩個民法基本概念“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該方案之下無效的法律文書對公司的任何股東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均不具有約束力;依據該方案根本就不可能合法地完成公司的重組即使通過非常規的手段勉強實現了過戶對鄭百文后續之股份增發都將構成嚴重的法律障礙對三聯的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護。
三、新方案
1、通過原方案,重組各方及鄭百文股東的權益變化
從原方案我們可以看出,通過原重組方案,鄭百文、信達、三聯、鄭百文集團及鄭百文全體股東的權益狀態將發生如下變化(均以2000年6月30日為基準日,并假設所有股東均同意將一半股份過戶給三聯集團):
鄭百文:
(1)資產負債結構發生變化:
總資產由重組前10億元變更為重組后的5.6億元,負債由重組前約23.5億元變更為重組后的3億元,凈資產由重組前-13.5億元變更為2.6億元。
(2)資產構成發生變化:
重組前鄭百文的資產除價值3000萬元的房產外,其余置換為:
A.三聯置入的經營性資產4億元;
B.對百文集團的應收賬款1.3億元。
(3)股權結構變化:三聯持有鄭百文50%的股份(其中一半為流通股份),鄭百文原股東的股份數均減少一半。
信達:
1原值14.5億元的對鄭百文的債權轉為價值為3億元的對三聯的債權,三聯以所持有的鄭百文的全部流通股質押給信達;
2另外原值為5億元的對鄭百文的債權轉為同等金額的對百文集團的債權
3另原值為1.5億元的對鄭百文的債權被豁免。
三聯:
1增加了一筆金額為以3億元的對信達的債務,并須以所持鄭百文流通股作質押;
2以價值4億元的經營性資產換得價值為2.5億元的對百文集團的應收帳款及價值為1.5億元的對鄭百文的債權;
3獲得鄭百文股份總額的50%。
鄭百文集團:
1收購鄭百文除價值為賬面值為3000萬元的房產外的全部資產,賬面值為9.7億元;承接5.9億元債務;差額部分3.8億元計為鄭百文對百文集團的應收賬款,最終部分轉為對三聯的債務(金額2.5億元),對鄭百文的債務余額為1.3億元;
2受托管理重組前形成的,重組后留在鄭百文的除對信達以外的債務。
鄭百文全體股東:所持股份數目減半。
2、新方案要點
1百文集團收購鄭百文資產,承接鄭百文部分債務;(同原方案之第1點)
2鄭百文與三聯進行資產置換;(同原方案之第2點)
3信達豁免1.5億元債務;(同原方案之第3點)
4信達向三聯轉讓金額約14.5億元對鄭百文的債權,成為鄭百文最大債權人;(同原方案之第4點)
5三聯成為鄭百文最大債權人的同時,與鄭百文簽署債務重整合同,以其債權的全部利息及約12.5億元債權本金為對價,取得鄭百文發行與現有已發行股份總額相同數量(約兩億股)的新股認購權,其從信達取得的對鄭百文的債權本金由14.5億元減為2億元這里不包括由于資產置換增加的債權1.5億元。鄭百文承諾:在鄭百文具備增發新股的條件時,向三聯定向增發該等數量的股份。三聯認購該等股份的每股發行價格固定為1元,認購款與其所持的2億債權相沖抵,其債權余額為1.5億元(至此,三聯之所得與原方案相同:50%的鄭百文股權及對鄭百文的1.5億債權)。簽署上述股份認購權合同的同時,簽署上述第2、4點的資產置換及債權轉讓合同,作為這些合同關系充分執行的確保條件,三聯可要求在公司重組時(即增發新股前)就進入董事會,參與鄭百文的經營。
3、新方案與原方案的根本區別之處在于:
1三聯將通過鄭百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增發股份獲得鄭百文50%的股份,而不是通過原股東轉讓股份的方式獲得鄭百文50%的股份,這就避免了原方案最大的法律障礙,即股東大會非法處分股東所有的財產權利,從而也就避免了目前面臨的過戶登記遇到的障礙;
2鑒于鄭百文目前并不具備增發新股的條件,新方案的創新之處在于引入股份認購權或稱期權的安排作為過渡,而關于股份認購權或期權,雖然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并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
4、實施新方案須注意如下事項:
1新方案須經股東大會批準(根據公司法,股東大會也有權批準這樣的方案);
2增發股份須符合一系列法定條件,并須經證監會批準。本方案下增發股份不同于正常情況下的增發,在發行對象、發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因此,為穩健起見,應事先征求證監會的意見。我們認為由于增發本身是在符合法律條件下進行的,取得證監會的同意應無法律障礙;
3為充分保證三聯在正式成為鄭百文股東前的利益,三聯可要求在鄭百文董事會中占據一定的名額,并在股東大會表決新方案的同時,將增發新股的方案、改組董事會的議案一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此外,可通過周密的協議安排保護其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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