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一)不良資產可以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并不以資產是否優良為前提,而是以賣方與投資者是否能達到利益的平衡為前提。資產證券化就是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出售資產,證券投資者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不
是為了占有不良資產,而是為了投資收益。不良資產能夠以證券化方式出售只取決于資產賣方對以證券化方式出售資產所得的收入率或回收率能否滿意,投資者是否愿意購買這種證券。只要能夠在利益上達到平衡,不良資產一樣可以證券化。
2.買賣雙方利益達成平衡才能成交,只有當賣方以市場原則定價,投資者按市場形成的回報率與風險進行投資,就一定能實現買賣雙方成交。
資產的不良,從價值角度看,應是資產最有可能實現的現值低于資產的取得成本,從表現形式看,要么不能按原約定的方式產生現金流,要么不能按原設計的使用主體的意愿進行經營實現現金流。
不良資產必須處置變現。其成為不良,不是因為處置變現而導致不良;其所以要變現是因為已經不良而要進行處置變現。變現就只能在市場上變現,按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如果將不良資產的價格調整到其市場價格,不良資產從價值上也不成其為不良資產。只是其價值的實現在時間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只要按市場規則進行,資產賣方按市場決定的價格出售資產理應滿意。投資者的回報率要求,也是市場決定的,他們除了接受市場形成的投資收益率并承擔相應的風險,也別無選擇。
(二)與銀行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有其特點
1.資產池的構成不同。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中裝的都是優質貸款合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里裝的內容比較復雜,有違約率可能相當高的抵押貸款(或保證)合同,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合同的違約率高,是因為原合同就是已經違約的合同,更新后的合同違約率如何,因為尚未有償還記錄或有償還記錄的時間太短,還不足以作為支持現金流預測的依據。特別是在我國當前的信用環境下,對于從銀行收購的不良貸款的這部分特定債務人的信用意識與償債能力,不可能主要依賴貸款合同約定償還時間表預計現金流,而應主要依賴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的處置變現的現金流進行資產價值的評估和現金流的預測,進而進行證券化設計。既然以其相信貸款合同不會違約,還不如相信其違約進而對抵押物的處置變現事先作好安排,所以資產池中直接裝入實物資產就是一種合理的選擇。意大利和日本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采用這一模式,并取得了成功。
2.價值評估與證券評級方法不同。對于銀行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資產價值的評估及相關證券評級采用現金流估算法(Cash Flow-Driven),對于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由于合同違約率很高,甚至資產池中有相當部分是不會產生期間現金流的資產,其價值評估及相關證券的評級采用清算估算法(Liquidation-Driven)。
3.現金流重組程度不同。優質資產由于其現金流數量和時間均相當確切,通常不必對現金流進行重組,過手證券是典型。所謂現金流重組,是指將資產按約定或處置收回的現金進行重新配置,以滿足證券償付的需要。現金流重新配置,是一種提升證券信用級別的手段,現金流在數量和時間上的確切程度低的,考慮到外部信用增級的成本和超額抵押的機構成本,有必須進行現金流重組,不確切程度越高,重組的程度也就越高。
4.信用提升的手段不同。優質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通常不必設計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以保證優先受償證券的信用級別,即使有時也采用一部分級別很低的次級證券,比例也非常低,不超過5%或8%,如還須提高信用級別,可以采用外部擔保形式。不良資產則不同。由于證券償付主要來源于資產的變現,在預計資產變現的時間及其變現價值時,肯定會持十分保守的態度,這種態度勢必造成高級別的證券價值會較大比例地低于資產的可能變現價值。這部分剩余由于比較大,必須事先做出安排。由于資產要真實出售,買方不得與賣方產生較強的關聯,如果采用將資產池賣給一個特殊公司,賣方勢必要求對剩余部分作出一個合理的測算,由買方以次級證券的方式向賣方支付這部分剩余的對價。從而,次級證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較高。根據交易結構的不同設計,次級證券的形式可以做多種選擇。
5.對服務人和要求不同。優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其服務人是以合同管理為主的,是以合同違約率相當低的假設以主的。所以其主要工作是通知債務人,并按合同收款及按約定解付。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池中裝的要么違約率可能很高的貸款合同,要么已經是實物資產。其服務人必須具備較強的資產處置變現能力。
6.證券化的成本不同。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成本較低,而不良資產證券化成本相對較高。成本高的原因是資產處置變現的成本高于按合同收取本息的成本。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效率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良資產的處置變現行為,由于不良資產與優質資產有根本性的不同,其證券化的效率如何,也就是說值不值得,不應以優質資產的證券化為標準,而應該以其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的效率為對比標準。
同不良資產的其他處置方式相比,以證券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可以產生以下成本節約:
1.賣方可以在資產最終完成處置前收回現金,資產處置的現值會大大提高。
2.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用相對單筆處置可以得到節省。由于集中打包處置,標的大,可以得到評估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的費用折扣。
相對于其他方式而言,以資產證券化方式出售出資產,增加了以下費用:
1.證券發行費用:主要有證券信用評級費用、發行文件制作費用、證券承銷費用。
2.由于資產證券化不可避免多了一個資產出售的環節(資產由賣方向SPV的轉讓),如果不能就這個環節進行稅費減免,自然有費用發生。但各國的證券化法規,均對SPV的以上費用予以減免。
從上分析表明,如果以上兩項費用增減因素使得節省的費用大于增加的費用,從成本上看,資產證券化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是合算的。影響以上對比結果因素主要有發行的規模和SPV的稅費待遇。
美國RTC、韓國KAMCO、意大利和日本不良資產處置的實踐表明,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是有效的,處置回收率是令人滿意的。
手機鈴聲下載 快樂多多 快來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