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源(000592)關于重大訴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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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0日 09:31 證券時報 |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2004)榕民初字第249號,訴訟機構是福州市中級人民
二、案件的基本情況 本案原告為中國建設銀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稱城北支行),被告為福建省中福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置業公司)和本公司。置業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向城北支行借款1137萬元,合同期限為12個月,從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同時置業公司提供部分樓房作為抵押,本公司對置業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置業公司償還了部分借款。(詳見本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在《證券時報》上披露的訴訟公告) 三、案件的判決情況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置業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內償還貸款本金603.8萬元人民幣及相應的利息752,444.47元(暫計至2004年3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止)。 (2)、置業公司不履行上述債務時,城北支行有權以置業公司設定抵押的位于福州市款樓區湖濱路66號中福西湖花園4#樓17-20H單元,1#樓C區3-5層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本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本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置業公司追償。 (5)、駁回城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497元,由置業公司負擔。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也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事項中,置業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價值足以抵償建行城北支行債務,因此不會影響本公司期后利潤。 六、備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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