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監管部門在新股發行制度方面動作頻頻。據悉,業內圍繞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討論,已被歸結為11項建議呈交監管層。這11項建議有望成為我國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券商提出的11項建議中,“取消對新股詢價機構配售股份3個月禁售期的規定”這一建議最值得關注。券商建議,監管部門把是否設定禁售期、設定禁售期時間長短的權力交給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使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有效控制新股上市后的市場波動。
另外,此前爭議性較強的“賦予券商自主配售權”這一建議亦被再次提出。券商建議,監管部門給予主承銷商一定比例的自主配售權。比如,可以嘗試由部分研究、定價能力強且機構服務水準較好的券商先行進行試點配售制度,先從一個較低的配售比例開始,逐步形成市場化的內在約束機制。同時,鼓勵主承銷商建立、培育自己的銷售網絡,切實加強主承銷商的銷售定價能力。
對于上述兩項建議,部分投行人士也提出了擔憂。其主要理由是,在賦予投行自主配售權的同時,如果解除“打新”機構3個月的禁售期,將使投行可能產生尋租空間,容易滋生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等問題,提高了監管層的監管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