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并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2011年12月31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1年修訂)。
規程闡述了并購重組委的職責,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并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并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按照規程,并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后,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并鎖定賬戶的申請。
在研究員看來,雖然相關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絕“老鼠倉”,但證監會這種從源頭做起、拿自己“開刀”的舉措,堅定向市場傳達了打擊內幕交易的決心與信念!